两初犯偷税户被决定不起诉
企业负责人偷税构罪,如果被起诉,企业发展将陷入困境,百余名员工面临生存危机。3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依法对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下称均华公司)负责人翟炳匀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赢得多方赞赏。
均华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生产销售的私营企业,有员工100多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翟炳均,但因为后来他忙于其他生意,一直由他的弟弟翟炳匀担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2004年2月,翟炳匀因一时贪念,竟动起了偷税的恶念。去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偷税问题。随后,翟炳匀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经查实,均华公司在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期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万余元。其中,2004年少列收入43万余元,少缴应纳税款63446.85元,占同期应纳税额16.85%;2005年第一季少列收入44万余元,少缴应纳税款6.5万余元,占当年应纳税额23.2%。
前不久,该案移送临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多次到该企业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翟炳匀及时进行法治教育,促使他积极认罪,主动接受行政处罚。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临海市检察院及时结合修正案新精神对此案进行讨论,认为翟炳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系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符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于对偷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规定。3月16日,该院依法对翟炳匀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翟炳匀在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表示要好好吸取教训,认真守法办好企业。企业百名员工更是心里踏实:“天气转暖了,冷饮生产又该忙了,这下我们可以安心工作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柒牌”男装专卖一店二店的负责人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由邬某负责经营的“柒牌”男装专卖一店二店从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采取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方式共偷税11万余元。案件侦破后,2008年10月20日,达拉特旗国税局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1万余元、处罚5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2008年11月5日,邬某将应交的款项全部清缴入库。达拉特旗公安局将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达拉特旗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达拉特旗检察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依法对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规链接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