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公司于2000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转出资金合计200,000,000.00元,从事委托理财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截止2000年12月底,该公司收回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54,673,116.90元,其中资金占用费54,673,116.
金融保险业税案分析
2009-05-11 09:20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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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00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转出资金合计200,000,000.00元,从事委托理财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截止2000年12月底,该公司收回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54,673,116.90元,其中资金占用费54,673,116.90元。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应缴税款如下:
营业税2,733,655.85元(54,673,116.90元×5%)、城市维护建设税191,355.91元(2,733,655.85元×7%)、教育费附加82,009.68元(2,733,655.85元×3%),合计3,007,021.44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若政策变化须按新政策执行,若各地政策存在差异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