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空心思编造职工名册
2003年6月5日,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第一分局税务人员来到座落于南京南祖师庵7号的南京苏实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单位2002年度地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营业务是给其主管部门提供劳务,业务比较单一,会计核算资料比较少,从提供的资料来看,未能发现任何问题。但税务人员细细分析该单位成本费用,却顿生疑惑,原来该单位全年收入仅六百多万元,而税前列支的工资支出却高达近360万元,几乎占了总收入的60%,工资问题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密切注意,并由此牵出了该企业采取虚列职工人数的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带着对工资问题的疑问,检查人员随即检查了该企业所有工资、薪金支出记帐凭证,在检查记帐凭证中发现该单位奖金发放附明细清单,而发放工资未附任何工资发放明细,于是请该单位提供工资发放表,该单位提供了一套职工工资单:职工加上勤杂人员15人,年平均职工人数305人,与申报数完全吻合。但令人奇怪的是,在这套工资单上,很多人员工资都是整数且金额较小。税务人员随机抽查了3月份明细,在公积金扣缴栏发现,3月份工资单扣缴职工公积金人数为85人,扣缴金额为4379元,在抽查当月公积金解缴情况时,记帐凭证所附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汇缴人数为53人,解缴金额为8758元。
税务人员随即抽查了6月、11月,发现均存在同样问题:扣缴的公积金金额与实际缴纳的完全对应,但人数却不一致。抓住这个疑点,检查人员就让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解释原因,该单位当天未作任何解释。检查人员根据工资单公积金扣缴人数与解缴人数不一致这一线索,认为该单位提供的工资单有虚假之嫌,要求该单位提供真实工资发放明细。
由于无法自圆其说,第二天,该单位又提供了第二套工资发放清单,并解释第一套工资发放清单是为应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编造的,实际是按第二套工资单发放的,经核实第二套工资单正式人员加实际勤杂人员年平均职工人数219人,比实际申报人数少86人,于是2003年6月11日检查人员结束检查,检查底稿定性该单位虚报职工人数86人,该单位当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但是,在税务人员即将定案的时候,该单位又于6月12日重新提出申辩并附说明材料,认为该单位工资发放是按第二套工资单发放,奖金也按帐务上所列人员发放,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第二套工资单和帐面上反映实际情况代扣的,但该单位提出说该单位有施工队长在领取工资奖金后,再把工资奖金分给他们雇佣的民工,并提供每月所雇民工人员清册。
为查清该单位工资单的真假,税务人员重点对工资表所附每月雇佣民工名单进行了审核,发现这些民工未办理劳动保险,帐务上也没有列支这些人员工资费用,该单位所提供每月雇佣民工名单是根据劳动合同书编制的,所附名单与提供的第一套工资单对照,1-3月在第一套工资单中不存在,4-12月在第一套工资单中不存在的人数分别为33人、38人、42人、41人、20人、20人、25人、28人和29人,再从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合同书只有雇佣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而合同签定期限无具体条款约定,且从劳动合同书雇佣人签名处可看出,签名笔迹出自二到三人之手,有明显的造假痕迹,在合同中也无法看出2002年每月雇佣工情况。该单位提供说明材料及所附名单并不能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并且不能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施工队长2002年雇佣民工及支付民工工资情况。为认定两套资料的真伪性,针对该企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态度,税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开出询问通知书,对具体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受法人代表委托)分别进行询问,他们都承认其第一套工资册名单是自行炮制出来的。提供第一套工资单是2003年为应付200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编制的,部分人员名单是编造的,工资发放金额是根据总数进行拆分。因此税务人员定性这套工资单是虚假的,并认定2002年该单位税前符合工资列支条件人员为219人,虚报职工人数86人,税前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990720元,同时税前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38700.8元、教育经费24768元、工会经费19814元,以上合计金额1174003.2元,应调增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单位2002年8月发放职工清凉饮料费未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471.5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补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387421.06元,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计193710.53元;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6973.58元;对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471.5元应由纳税人缴纳,现责成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缴入库;同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计1235.75元。
因本案中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率达30.83%,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