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药公司是某医药管理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商业企业,主要从事各种中成药、西药的批发和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下设6个非独立核算的零售药店和1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方法
医药公司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偷税案
2003-01-1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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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药公司是某医药管理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商业企业,主要从事各种中成药、西药的批发和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下设6个非独立核算的零售药店和1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方法
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进行检查的要求,于1997年9月对该商业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企业销售收入和已缴税金均比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因而将其列入稽查对象进行检查。
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采用顺查法,全面细致地检查企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并主要对以下账户进行检查:
(1)核对“商品销售收入”总账与明细账,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
(2)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全面核对记账凭证。
(三)违法事实
1.1996年纳税情况
1996年该企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30085141.83元,实现销项税额5114474.11元,抵扣进项税额3375344.72元,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209938.56元,企业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529190.83元。检查时发现:
(1)1996年发生属1993年以前购进商品报损,企业未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红字)科目,造成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6026.66元。
(2)1996年度发生当期商品报损,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116143.62元,应补增值税19744.42元。
(3)1996年以单独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形式支付让利,金额2271460.26元(含税),这部分让利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应作补税处理,应补增值税330041.24元,企业在自查中已申报补税138663.54元,这次检查又补缴增值税191377.70元。
2.1997年纳税情况
1997年1月至6月,该企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8035861.89元,实现销项税额3066096.52元,抵扣进项税额1509391.96元,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104969.28元,企业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451735.28元。检查中发现:
(1)1997年1月至6月发生商品损耗7069.1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为1201.75元;
(2)1997年1月至6月以单独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方式支付让利,金额327570.67元(含税),这部分让利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应补增值税47595.74元。
该企业自1996年和1997年1月至6月共查补增值税365946.27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偷税。该市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所偷增值税税款365946.27元,罚款131739.27元的处罚。税款和罚款已于1997年10月全部入库。
二、分析
以上问题说明,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钻税收政策的空隙,对购进商品的报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并且连续两年开具普通发票(红字)进行让利,直接将折扣金额冲减销售收入,严重地违反了增值税核算的有关规定。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依法申报收入的意识较差,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纳税,抱着“能偷则偷,查出来补缴”的侥幸心理;二是企业内部管理、监督不严,使本来能自查纠正的问题,拖到税务机关检查后才暴露出来;三是税务机关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的核查。
针对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堵塞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
1.在日常稽查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企业的偷税手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强化稽查手段。
2.加强税法宣传,督促企业有关人员学习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举办一些税收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在当前企业重组和改制过程中,更要加强税法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能够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的核算和监督,及时缴纳税款。
3.加强对税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对企业纳税异常情况进行通报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偷税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整顿税收秩序,震慑违法行为。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药公司是某医药管理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商业企业,主要从事各种中成药、西药的批发和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下设6个非独立核算的零售药店和1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方法
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进行检查的要求,于1997年9月对该商业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企业销售收入和已缴税金均比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因而将其列入稽查对象进行检查。
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采用顺查法,全面细致地检查企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并主要对以下账户进行检查:
(1)核对“商品销售收入”总账与明细账,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
(2)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全面核对记账凭证。
(三)违法事实
1.1996年纳税情况
1996年该企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30085141.83元,实现销项税额5114474.11元,抵扣进项税额3375344.72元,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209938.56元,企业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529190.83元。检查时发现:
(1)1996年发生属1993年以前购进商品报损,企业未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红字)科目,造成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6026.66元。
(2)1996年度发生当期商品报损,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116143.62元,应补增值税19744.42元。
(3)1996年以单独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形式支付让利,金额2271460.26元(含税),这部分让利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应作补税处理,应补增值税330041.24元,企业在自查中已申报补税138663.54元,这次检查又补缴增值税191377.70元。
2.1997年纳税情况
1997年1月至6月,该企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8035861.89元,实现销项税额3066096.52元,抵扣进项税额1509391.96元,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104969.28元,企业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451735.28元。检查中发现:
(1)1997年1月至6月发生商品损耗7069.1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为1201.75元;
(2)1997年1月至6月以单独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方式支付让利,金额327570.67元(含税),这部分让利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应补增值税47595.74元。
该企业自1996年和1997年1月至6月共查补增值税365946.27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偷税。该市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所偷增值税税款365946.27元,罚款131739.27元的处罚。税款和罚款已于1997年10月全部入库。
二、分析
以上问题说明,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钻税收政策的空隙,对购进商品的报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并且连续两年开具普通发票(红字)进行让利,直接将折扣金额冲减销售收入,严重地违反了增值税核算的有关规定。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依法申报收入的意识较差,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纳税,抱着“能偷则偷,查出来补缴”的侥幸心理;二是企业内部管理、监督不严,使本来能自查纠正的问题,拖到税务机关检查后才暴露出来;三是税务机关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的核查。
针对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堵塞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
1.在日常稽查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企业的偷税手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强化稽查手段。
2.加强税法宣传,督促企业有关人员学习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举办一些税收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在当前企业重组和改制过程中,更要加强税法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能够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的核算和监督,及时缴纳税款。
3.加强对税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对企业纳税异常情况进行通报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偷税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整顿税收秩序,震慑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