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操控进项发票遭处罚
走进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光明路某工业城的一栋厂房内,你丝毫看不出这里是2家公司,但在税务机关的电脑里,某科技公司(简称A公司)和某电子公司(简称B公司)的注册地都在这里。这2家公司同一个老板、同一帮人马、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类似的产品。为什么要注册2家公司?最近,龙华国税分局通过税务稽查揭开了谜底:人为操控进项发票,达到推迟缴纳税款或掩护逃税的目的。
A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电脑周边设备、家用小电器等,2002年成立,2003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久后,该公司又在同一场所注册了B公司,实际为一家空壳公司。今年上半年,龙华国税分局接到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的发票协查函,要求对A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于是,该分局对A公司立案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A公司从广州某钢铁公司购进一批价值17万余元的材料并取得了进项发票,但记账凭证中对应的原始凭证却是B公司的入库单,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也是B公司与广州公司签署的。经对A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车间、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检查,案情基本明朗:原来A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投资人注册成立的2家公司。2家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经营中却混淆不清。2家公司实际是同一经营场所,同一套生产设备,同一批生产人员。2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类似,故采购的原材料也存在相似性。该分局在检查A公司的材料仓库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共用一个仓库,材料无法准确划分,仓库人员在填写入库单时也存在随意性。该分局在调查中还发现,A公司与B公司通过人为控制进项发票的取得,从而操控税款的实现时间。当月如果A公司的销售收入较大,就要求销售方将应该给B公司的发票开具给A公司,以此达到A公司当月少缴税款的目的。
针对以上情况,该分局责令A公司限期整改。根据调查取证,该分局界定A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A公司抵扣的税款作追缴处理,并作出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