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员7天拿下蒙混抵扣案
“我们是政府招商企业,正在着手上市大事,北京审计部门将在一周后进驻公司,你们就别……”“不是还有一周准备时间吗?你们忙你们的,我们查我们的,不会耽误你们上市的!”
吉林省四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围绕举报线索专门召开案情分析会: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申报应税销售额18984万元,应纳税额0元。2007年申报应税销售额79284万元,应纳税额不到21万元,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4万元。销售额之大,纳税额之少,留抵税额之多,明显异常!为了不影响企业上市,稽查局领导要求稽查小组要在7天内查实并结案。
与时间赛跑,刻不容缓。走进该公司财务室,稽查小组才知道,该公司财务账簿出人意料都是手工记账。通过粗略计算,包括工程账簿、凭证和生产账簿、凭证,每月都有几十本凭证。面对堆积如山的账簿,稽查小组凭经验直接调取了其中应缴税金、生产成本等与税金有关的账簿和进项发票抵扣联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初步查阅发现,该公司购进货物运费发票大多数是公路运输发票,销售货物运费发票大多数是铁路运输发票,还有一部分运费发票则是水路运输发票。按照进项发票认证抵扣规定,铁路运输发票不需要认证即可抵扣,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应该认证抵扣,而该公司进项发票抵扣联上有很多非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附在后面。显然,该公司存在严重违规抵扣问题。
为拿到第一手资料,把此案办成铁案,稽查小组连续6天加班加点查账,几乎是夜以继日。最后将查实已经抵扣的非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的其他水路运输发票按月全部调出,并按照发票出处分为4类:第一类是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手写版),第二类是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电脑版),第三类是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营口市),第四类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至此,稽查小组明确告知,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违规抵扣问题。一是上述前3类水运发票为非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不得抵扣。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包括:1.2007年1月~8月取得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手写版),违规抵扣进项税额140457.91元;2.2007年1月~11月取得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电脑版),违规抵扣进项税额380888.88元;3.2006年12月~2007年10月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693127.26元;4.2006年12月~2007年9月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188112.22元。
该公司财务会计找到稽查小组说,这些来自辽宁省的前3类水路运输发票在该省有特殊规定,这些发票都是真的,还拿到办税服务厅去验证过了,办税员说可以抵扣。该公司财务总监也补充说:“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是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我们也和对方沟通了,对方说只有这类发票,再说我们确实发生了运费支出。”
“特殊规定,我们怎么没有收到?”第二天,稽查小组赶到该公司要求会计出示“辽宁省的特殊规定”时,该会计像模像样地在网上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所谓的特殊规定。稽查小组又要求其到办税服务厅去求证是哪位办税员说可以抵扣时,该会计不敢对证推说忘记了。
为了让企业心悦诚服地接受稽查认定的事实,稽查小组就前3类发票在网上进行了搜索调查。发现开具第一、第二类发票的这些大连市企业都是一些货运代理企业,税务局并没有给这些企业发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的营口市某企业是某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只有总公司才有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而分公司并没有,故而才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代替。通过网上调查,稽查小组还告知该公司,取得这些发票抵扣已经违反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在铁的事实面前,纸已经包不住火了,再怎么出花招也无法蒙混过关。最后,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都是我们对政策规定学习掌握不够,我们接受处理!”至此,这起违规抵扣案,在稽查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熟练的政策掌握下7天拿下!
根据《》的相关规定,以上4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调减进项税额140258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