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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压价销售偷逃增值税案

2014-02-13 22:17:55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一)案例简介 某纺织公司下属三个独立核算分公司,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棉纱、棉布及针织内衣的生产。其中A公司和B公司为内资企业,C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1996年10月,市国税局对该纺织公司下属的两个内资分公司进行税务审查

关联企业压价销售偷逃增值税案

2003-01-17 1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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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简介

  某纺织公司下属三个独立核算分公司,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棉纱、棉布及针织内衣的生产。其中A公司和B公司为内资企业,C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1996年10月,市国税局对该纺织公司下属的两个内资分公司进行税务审查,发现1995年B公司全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差额仅0.49万元,税负率过低。又经审查其资产负债表,发现年底并无原材料或产成品积压现象。检查人员决定对B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经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的产品全部销售给总公司或C公司,销售价格平均低于成本价格20%左右,与市场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纺织行业普遍不景气,产品销价低于成本是为了维持生产。但经调查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证实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近1/3.财务人员最终承认,1995年度总公司规定,下属公司产品统一由总公司收购,价格由总公司确定,准企业自行外销。经进一步调查总公司和C公司,发现C公司1995年度产品全部出口,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该纺织公司钻政策空子,故意在关联企业间压价出售产品,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1996年度B公司销售给合资企业产品销售额为797660.75元,该批产品成本为1021122.6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8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3款规定,此类情况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调整其应纳税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对B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偷税,税务局决定对其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2倍罚款。

  (三)账务调整

  组成计税价格=1021122.60×(1+10%)=1123234.8(元)

  企业少计应税销售额=1123234.8-797660.75=325574.05(元)

  企业应补缴增值税=325574.05×17%=55347.59(元)

  1.补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5347.5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347.59

  2.缴纳增值税、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5347.59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695.18
   贷:银行存款            1660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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