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税票揭开关联企业逃税“面纱”
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江苏省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117.2万元,罚款31.4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2.9万元。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005年10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注册资本8074.8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中介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今年初,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存在少计营业收入逃税的问题,该局于是对该公司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经查,该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58.56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39.64万元;2009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47.0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36.76万元;201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82.01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45.5万元。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配有专职的财务总监,涉税调整全面,企业的利润率、应纳税所得率均处于正常值范围。企业的申报数据、成本核算、销售成本结转、入账发票审核均未发现重大问题,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也无法找到证据印证。
针对初查结果,稽查人员调整思路,决定从记账凭证入手,认真审核入账原始凭证,力争发现疑点,为案件检查找到突破口。该公司2010年4月的一张记账凭证中,记载了该公司补缴城市房地产税的情况。在税票上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了如下说明:海安县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开具设备租赁费,地税部门要求在江苏省某置业有限公司申报房产税,其他税金因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申报,故置业有限公司无需申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其应缴的城市房地产税为什么要在置业有限公司申报?并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到地税稽查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了地税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原来,海安县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和海安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海安县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是海安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附设的物业公司。之所以让置业有限公司补缴城市房地产税,是因为在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账上只有资产租赁收入,却没有能带来收入的相应资产,出租资产的产权属置业有限公司。面对稽查人员外围调查获得的证据,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涉案人员不得不提供了相关资料,供述了其精心策划的逃税事实。
原来,该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地段位于海安县中心,由于其开发的店面房售价过高,导致大量积压,公司只能自行组织招商出租。为增强店面房出租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出资给店面房安装了空调,希望提高出租率,给企业带来收益。在此过程中,采取扩大空调费用分摊面积、利用关联公司隐瞒租赁收入等手段想达到逃税的目的。一是将应在店面房可售面积内分摊的空调及安装费支出602.79万元,扩大在全部开发产品可售面积内分摊,造成2009年度多计已售开发产品成本296.19万元、2010年度多计已售开发产品成本16.48万元。二是2006年8月与上海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部分店面房及附属设备房出租给对方,合同约定2008年、2009年两年租金均为285.6万元。其中,房屋租金114.24万元,设备租金114.24万元,物业管理费57.12万元。该公司将应由自身获得的设备租金收入228.48万元擅自划归给了其关联的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是处于经营亏损的公司,造成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度均少计营业收入114.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