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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进货折让不冲减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案

2014-02-13 22:17:55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一)案例简介 某供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稽查分局检查,1995年12月该公司的记账凭证记载了一项这样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单位 40500 贷:营业外收入 40500 检查人员按照“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

发生进货折让不冲减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案

2003-01-20 11:46 来源:来源:青岛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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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简介

  某供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稽查分局检查,1995年12月该公司的记账凭证记载了一项这样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单位 40500
   贷:营业外收入     40500

  检查人员按照“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凭证号逐笔审查“营业外收入”所记载内容,发现“摘要”栏记有“返利”的字样,其原始凭证是从销货方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营业外收入”所记载的前述内容为企业从销货方取得的折让,由该公司直接冲减欠付货款,没有按照规定相应地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经研究,税务稽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所偷增值税5884.62元,同时处以所偷税款额2倍的罚款。决定中告知了企业复议权和诉讼权,企业表示服从处理决定,不申请复议。

  (三)账务调整

  1.原账红字冲回

  借:应付账款——××单位 40500
   贷:营业外收入     40500

  2.重新记账,调减进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单位          4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884.62(40500÷(1十17)×17%)

     库存商品               34615.38(只进行金额核算,数量不变)

  3.缴纳增值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884.62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1769.24
  贷:银行存款               176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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