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今天上午对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主犯陈晓川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晓川、赵达、陈伟丽、朱永川
西安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昨日一审宣判
2003-01-28 15:11
来源:来自:中国法院网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今天上午对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主犯陈晓川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晓川、赵达、陈伟丽、朱永川、许楚民、陈仲威、郑斌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同,依法判处陈晓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伟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许楚民、朱永川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仲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斌被免予刑事处分。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晓川、赵达、陈伟丽、朱永川、许楚民、陈仲威、郑斌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同,依法判处陈晓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伟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许楚民、朱永川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仲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斌被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