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主犯陈晓川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2001年12月,来自广东的陈晓川、赵达、陈伟丽、许
西安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7名被告一审宣判
2003-01-28 15:13
来源: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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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主犯陈晓川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2001年12月,来自广东的陈晓川、赵达、陈伟丽、许楚民、朱永川、陈仲威、郑斌等人,利用他人名义成立了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并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单证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营业室转账收讫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路支行南湖路分理处转讫章等29枚印章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等。为了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还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有关票据伪造公司账目,掩盖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为广东省广州市百货大厦、珠海市东维应用陶瓷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等5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份,价税合计6454万多元,税额937万多元。寄给受票单位发票598份,价税合计5856万多元,税额850多万元。受票单位向税务部门抵扣税额630多万元,至本案侦查终结前,受票单位抵扣税款已被追回146万多元,还有近484万未被追回。陈晓川、赵达、许楚民等在为他人虚开增值发票的同时,为抵扣税款,掩盖开出销项发票的事实,还于同期先后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共计税额829万多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晓川、赵达、陈伟丽、朱永川、许楚民、陈仲威、郑斌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7名被告犯罪情节不同,依法判处陈晓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伟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许楚民、朱永川有期徒刑各1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仲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斌被免予刑事处分。
2001年12月,来自广东的陈晓川、赵达、陈伟丽、许楚民、朱永川、陈仲威、郑斌等人,利用他人名义成立了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并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单证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营业室转账收讫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路支行南湖路分理处转讫章等29枚印章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等。为了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还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有关票据伪造公司账目,掩盖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西安潮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为广东省广州市百货大厦、珠海市东维应用陶瓷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等5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份,价税合计6454万多元,税额937万多元。寄给受票单位发票598份,价税合计5856万多元,税额850多万元。受票单位向税务部门抵扣税额630多万元,至本案侦查终结前,受票单位抵扣税款已被追回146万多元,还有近484万未被追回。陈晓川、赵达、许楚民等在为他人虚开增值发票的同时,为抵扣税款,掩盖开出销项发票的事实,还于同期先后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共计税额829万多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晓川、赵达、陈伟丽、朱永川、许楚民、陈仲威、郑斌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7名被告犯罪情节不同,依法判处陈晓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伟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许楚民、朱永川有期徒刑各1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仲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斌被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