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依法对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奕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被告人钟进城有期徒刑五年,范南和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单位广东
汕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四起骗税案件
2003-01-28 15:39
来源: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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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依法对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奕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被告人钟进城有期徒刑五年,范南和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奕波(男,34岁,潮阳市金玉镇柳岗乡井山村无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间,伙同蔡子文(在逃)利用其实际操纵的友联公司、新粤强公司、天艺公司、隆泰公司等四家虚假公司,分工合作,以票面金额的7‰至8.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为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2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08份,税款人民币2500.19万多元,已被抵扣税款计人民币1932.89万多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人民币553.4万多元。
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成立,由被告人钟进城(男,39岁)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先后将潮阳市凤城实业有限公司、潮阳市两英永丰凤城针织时装厂、潮阳市大棉王时装厂、潮阳市大棉王制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并入作为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统一经营管理。1999年初,被告单位向他人购买原材料后,被告人钟进城为能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决定让郭武真(公司副总经理,在逃)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指定会计雷松瑜负责与郭武真联系开票及交接发票等事宜。从1999年2月至10日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钟进城让郭武真以潮阳市成田华达有限公司、大冶市顺昌第一棉纺织厂等16家企业的名义为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6份,金额人民币2.1亿多元,税款人民币3580.08万多元。公司以票面金额1.2%至1.5%付给郭武真开票手续费。所开发票税款均已抵扣。
被告人范南和(男,40岁,原系汕头市上亚实业有限公司、上亚工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潮阳市上亚电子电器厂负责人)于1996年至1999年先后在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汕头市上亚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上亚工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潮阳市上亚电子电器厂,之后,并先后被潮阳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范南和为让3家企业能申报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让他人以潮阳市基信发展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的名义为上述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4份,税款合计1076.84万多元,均已全部抵扣税款。同时,范南和为给其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先后让其单位为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汕特佳华电子公司、汕头市旭洋商贸有限公司、汕特中贸进出口公司、汕头市三润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款合计人民币82.80万多万元,已被抵扣税款19.28万多元,已被骗取出口退税款51.97万多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奕波不服,表示要上诉,其余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奕波(男,34岁,潮阳市金玉镇柳岗乡井山村无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间,伙同蔡子文(在逃)利用其实际操纵的友联公司、新粤强公司、天艺公司、隆泰公司等四家虚假公司,分工合作,以票面金额的7‰至8.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为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2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08份,税款人民币2500.19万多元,已被抵扣税款计人民币1932.89万多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人民币553.4万多元。
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成立,由被告人钟进城(男,39岁)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先后将潮阳市凤城实业有限公司、潮阳市两英永丰凤城针织时装厂、潮阳市大棉王时装厂、潮阳市大棉王制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并入作为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统一经营管理。1999年初,被告单位向他人购买原材料后,被告人钟进城为能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决定让郭武真(公司副总经理,在逃)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指定会计雷松瑜负责与郭武真联系开票及交接发票等事宜。从1999年2月至10日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钟进城让郭武真以潮阳市成田华达有限公司、大冶市顺昌第一棉纺织厂等16家企业的名义为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6份,金额人民币2.1亿多元,税款人民币3580.08万多元。公司以票面金额1.2%至1.5%付给郭武真开票手续费。所开发票税款均已抵扣。
被告人范南和(男,40岁,原系汕头市上亚实业有限公司、上亚工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潮阳市上亚电子电器厂负责人)于1996年至1999年先后在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汕头市上亚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上亚工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潮阳市上亚电子电器厂,之后,并先后被潮阳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范南和为让3家企业能申报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让他人以潮阳市基信发展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的名义为上述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4份,税款合计1076.84万多元,均已全部抵扣税款。同时,范南和为给其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先后让其单位为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汕特佳华电子公司、汕头市旭洋商贸有限公司、汕特中贸进出口公司、汕头市三润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款合计人民币82.80万多万元,已被抵扣税款19.28万多元,已被骗取出口退税款51.97万多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奕波不服,表示要上诉,其余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