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侦破特大出售假发票案
2008年8月10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审判员庄严宣判:犯罪人李某(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从犯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此,震惊新乡的“10·7”特大出售假发票案件侦破工作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案起:涉税信息比对揪住假发票尾巴
2008年3月,新乡市牧野区地税局的税务干部依照惯例,通过《税源管理电子动态图》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信息比对。细心的税收管理员王剑锋突然发现一条异常信息:该公司上报的《付款情况月报表》中显示近期有一笔款项已向建筑单位支付,并取得相关发票,税款也已经缴纳,但地税局的信息记录显示并没有收到该笔税款。
王剑锋敏锐地意识到,这其中一定有问题。他立即向所里进行了报告,所长李伟随即带人赶到该公司,要求提供相关发票和完税证明。另一方面,他们迅速向上级汇报,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分局立即派专人前往进行专业鉴定。经过认真核查,反复比对,最终确认该公司提供的2份建筑发票、2份完税证均为假票证。
一石激起千层浪。牧野区地税局迅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经侦大队,经侦大队随即展开了深入调查。经查实,2008年1月23日、2月20日,该公司会计陈某的朋友靳某称能帮助其提供建筑发票,优惠税款。随后,靳某的外甥张某在劳动路南段益众洗脚城为其提供了假建筑发票2份、假完税证2份,分2次骗取该公司现金共计20.8万元。
通过讯问张某,其给该公司提供的假发票是由郑州一女子提供,该女子自称姓杨。经侦大队的侦查员们凭着职业的敏感,隐隐地意识到,这很可能只是一起重大出售假发票案件的“冰山”一角,其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个重大的出售假发票团伙。2008年7月14日,牧野分局经侦大队将此案以诈骗立案侦查,一场邪与法的较量就此拉开了帷幕……
侦查:“冰山”浮出水面
经过深入调查,牧野分局经侦大队最终将侦查的视线锁定在张某供述的杨姓女子身上,将其列为本案的重大嫌疑人,对其进行了严密地布控追查。2008年8月15日,公安部门侦知,杨某要到新乡进行假发票交易。经过周密布控,侦查员将正在交易的杨某当场抓获,并查获该女子随身携带的假发票4份。
经审讯查明,该女子并非姓杨,而是姓李,为孟州市人。其本人对2008年1月23日、2月20日向张某提供假发票并收取13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对李某审讯取得初步突破后,经侦大队顺藤摸瓜,将其一起来新乡送假发票的丈夫周某捕获。
随后,经侦大队一鼓作气,于2008年9月9日成功找到了李某与周某在郑州的租住房屋。在进行搜查时,发现郑州市假商业发票1本(35份)、机打发票1份及印章1枚。经过多方侦查发现,此案涉及河南、内蒙古、山西、湖北、广东5省区,出售假发票种类繁多,包括建筑业发票、商业机打发票、各种定额发票,一起跨区域、涉案金额重大的特大出售假发票案件渐渐浮出水面。
突破:红色记账本里的秘密
由于案情重大,2008年10月7日,新乡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了“10·7”联合专案组,抽调14名精兵强将联合开展调查,全力侦办该案。
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虽对在2008年1月23日、2月20日向张某提供假发票并收取13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拒不供述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这使初现曙光的案情一时又陷入了迷雾之中……
就在这时,侦查员在李某丈夫周某车上发现了一个红色记账本,使案情发生了重大转折。账本上详细记录了出售假发票的单位、开票金额和时间。
账本显示,2008年2月~8月,李某伙同他人共向新乡市和其他地区出售假发票514份,受票单位336个,开票金额高达7763.58万元。
根据红色记账本的记载,专案组首先从账本中记录的受票单位入手,分成3个小组奔赴各受票单位,开始了历经10个多月的艰苦调查取证。
他们对在受票单位查获的假发票一方面进行取证以及税款追缴,另一方面根据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供述,沿着购——销——转——产的供票途径顺藤摸瓜,层层拨笋,最终查实了李某大量犯罪事实,并抓获了杨某、谢某等多个涉案犯罪嫌疑人,追缴入库各项税款、滞纳金13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案犯李某、杨某等以优惠开具发票等欺骗手段,猖狂出售假发票,骗取他人财物489544.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