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170余万元 经理获刑10年半
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为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国税,骗税金额达到170余万元。实施该行为的公司和公司经理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灏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公司经理戴智闵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一审判决。
戴智闵是灏宁公司经理。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间,灏宁公司及戴智闵在该公司无实际电脑主板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与贵州一公司经理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收取5%的开票费为条件,多次为贵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ll5份,价税1200余万元,并由贵州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损失税款176万余元。2007年4月13日,戴智闵在灏宁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用上述相同方法,为北京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l4万余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损失税款2余万元。案发后,戴智闵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赃款10万元。
法院认为,戴智闵为灏宁公司牟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国家被骗税款人民币17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灏宁公司及戴智闵均自愿认罪,且戴智闵的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