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cpa.com.cn_深圳会计网 安发企业管理顾问公司

会员中心 投递文章 RSS订阅 安发最新公告: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都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微不足道。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阅读资讯:·虚报亏损未必偷税

·虚报亏损未必偷税

2014-02-13 22:17:54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最近,某税务机关举行了一个稽查案件审理会议,对一个案件进行定性。 一家公司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于2002年1月申报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罚款、滞纳金进行纳税调整,多申报亏损50万元,当年该公司申报的应纳税所

虚报亏损未必偷税

2003-02-19 09:27 来源:来自:中国税务报
| | | |
  最近,某税务机关举行了一个稽查案件审理会议,对一个案件进行定性。

  一家公司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于2002年1月申报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罚款、滞纳金进行纳税调整,多申报亏损50万元,当年该公司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9万元。稽查人员在处理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认定该公司虚报亏损的行为是偷税,提出了将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作调减亏损处理,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9万元的罚款。

  在审议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性为偷税,稽查人员的建议是恰当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定性为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只能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能体现现行税收政策。

  首先,对偷税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上述行为没有造成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后果,故不能构成偷税。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第三,稽查人员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只是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适用中的效力较低,该文件规定中也只说明了“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未要求按偷税处理。即使要求按偷税论处,也会因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这个案件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更为准确一些。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Tags: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表情: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