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稽查单位:丹东市国税局稽查一分局被查单位: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基本案情:2003年3月,税务机关对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
新闻纸包不住骗局
2004-02-03 09:21
来源:中国税务报·马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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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单位:丹东市国税局稽查一分局
被查单位: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
基本案情:2003年3月,税务机关对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由于该单位是工业企业,稽查人员重点对该单位的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往来账簿进行了重点检查。在对该单位“制造费用”账簿进行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2002年1月,该单位用银行存款购买新闻纸,金额64950.43元,税额11041.57元,合计75992.00元,取得了一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列入制造费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这笔会计分录是:借记“制造费用”和“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贷记“银行存款(转账支票付款)”。
稽查人员对这笔业务产生了怀疑,便对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进行了询问,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均说是买纸用于产品包装了。但稽查人员对此回答仍表示怀疑,只好暂停检查,然后到生产规模和产品与该单位大致相同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得知,该单位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购买并使用这么多且这么好的纸张用于产品的包装。至此,稽查人员认定该单位的此笔业务一定有问题。稽查人员首先来到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这张转账支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该笔支票根本没有支付出去。稽查人员又来到纸张生产单位(销售纸张的单位)进行调查,纸张销售单位提供的资料是,他们从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购买产品,未支付现款,而是用纸张抵顶货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证据表明,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2002年1月份,用银行存款购买新闻纸用于包装产品是假的。
稽查人员再次来到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对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进行了询问,并向其出示了相关证据,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说出了事实真相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原来,该单位将抵账回来的纸张已经于2002年2月份销售了,取得销售收入71445.47元,为了逃避纳税,变造记账凭证,做了这笔假账。
处理结果:
l.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追缴增值税12145.65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课征滞纳金2309.85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偷税行为处以9000元罚款。
稽查建议:
l.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首先要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流程进行一定的了解,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重点检查。
2.税务检查和案件定性,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要重证据,不要轻信当事人的解释。只要取得了充分的事实证据,就能够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
被查单位: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
基本案情:2003年3月,税务机关对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由于该单位是工业企业,稽查人员重点对该单位的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往来账簿进行了重点检查。在对该单位“制造费用”账簿进行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2002年1月,该单位用银行存款购买新闻纸,金额64950.43元,税额11041.57元,合计75992.00元,取得了一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列入制造费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这笔会计分录是:借记“制造费用”和“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贷记“银行存款(转账支票付款)”。
稽查人员对这笔业务产生了怀疑,便对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进行了询问,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均说是买纸用于产品包装了。但稽查人员对此回答仍表示怀疑,只好暂停检查,然后到生产规模和产品与该单位大致相同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得知,该单位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购买并使用这么多且这么好的纸张用于产品的包装。至此,稽查人员认定该单位的此笔业务一定有问题。稽查人员首先来到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这张转账支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该笔支票根本没有支付出去。稽查人员又来到纸张生产单位(销售纸张的单位)进行调查,纸张销售单位提供的资料是,他们从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购买产品,未支付现款,而是用纸张抵顶货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证据表明,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2002年1月份,用银行存款购买新闻纸用于包装产品是假的。
稽查人员再次来到丹东市橡胶制品加工厂,对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进行了询问,并向其出示了相关证据,该单位的厂长和会计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说出了事实真相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原来,该单位将抵账回来的纸张已经于2002年2月份销售了,取得销售收入71445.47元,为了逃避纳税,变造记账凭证,做了这笔假账。
处理结果:
l.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追缴增值税12145.65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课征滞纳金2309.85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偷税行为处以9000元罚款。
稽查建议:
l.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首先要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流程进行一定的了解,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重点检查。
2.税务检查和案件定性,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要重证据,不要轻信当事人的解释。只要取得了充分的事实证据,就能够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