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化整为零 虚报2500多人领工资
前不久,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市嵩基煤矿2004年度地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这家企业的工资发放有些问题。
这是一家主要从事原煤开采、销售,业务比较单一的企业。企业会计核算资料比较少,从提供的资料来看,未能发现任何问题。但稽查人员仔细分析该企业成本费用,却顿生疑惑,该企业全年销售成本占销售收入65.45%,生产成本占销售成本97.91%,工资占生产成本58.79%.就这样,企业的工资问题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并在随后的检查中,查获了该企业采取虚报职工人数的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检查之初,带着对工资问题的疑问,稽查人员随即检查了该企业所有工资、薪金支出记账凭证。在检查记账凭证时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奖金发放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发放工资均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井上工人工资册每月人数基本一致,井下工人工资册每月人数变动较大,并且井下工人工资册中同一工种,有的每月出满勤,有的每月出勤不足1/3。相同出勤工数,工资金额相差悬殊。再者同一工种,相同出勤工数,工资金额相差比例相同。对以上疑惑,稽查人员请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财务人员称:奖金不同于工资人人有份,奖金发放需经厂长班子研究。因此,奖金花名册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发放奖金人数与发放工资人数有差别。煤矿工人流动性较大,有的工人干几班就换地方了,因出勤不同,工种不同,所得报酬也不一样。对同一工种,因分工不同,技术不同,工资也有区别。
对财务人员的解释,稽查人员无可挑剔,但萦绕稽查人员心头的疑虑并未真正排除。近年来煤炭销售形势前所未有的好,煤炭工人工资也一涨再涨,可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该企业税负低于同行业税负,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于是,稽查人员责令企业提供用工合同。不想,企业提供了远远超出其申报人数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载明的期限均为5年,合同内容没有任何约束性限制,合同内容填写笔迹与乙方签字出于同一人之手,乙方除姓名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记载,就连乙方签字指印也没有。对这样一摞上千份的用工合同,稽查人员感到有些无所适从。“既然签了合同,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流动职工呢?”他们问道。企业方面回答:“合同起不到应有效力。”
再看看注册税务师们是怎么处理的吧。稽查人员调阅了该企业当年税务代理报告,发现注册税务师们既没有采用用工合同人数,也没有按工资册反映的人数进行统计。注册税务师们是将工资册中反映的累计出勤工数除以法定的月工作日数,推出实际出勤的人数,作为计税人数,乘以计税工资标准,以此衡量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金额。稽查人员没有认同注册税务师的方法,因为这样计算出来的人数,既不是企业实际人数,也不是企业工资册中反映的人数,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将无据可依。
难道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人数真的不能确定吗?稽查人员在无法从账内确定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人数的情况下,把视线移向了账外。他们向当地公安部门了解该企业流动人口情况,向煤炭主管部门了解该企业人员情况,向劳动部门了解该企业用工情况,向保险部门了解该企业职工投保人数。
在掌握大量的材料后,稽查人员向企业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资核算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在同一时间,分别进行询问。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由于目前工人工资水平大涨,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偏低,为了少缴一部分税款,于是企业编制工资册时将井下工资较高人员的工资按比例进行拆分,以应付税务部门检查。经造册人员逐一核对,全年累计虚报生产经营人员2515人。
至此,嵩基煤矿虚报生产经营人数进行偷税的行为被暴露。2004年,因虚报生产经营人数多扣除工资及“三费”2364100元,偷逃企业所得税780153元,占应纳税额7%,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990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补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780153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计390076.50元;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70213.77元;对少扣的个人所得税148990元,应由纳税人缴纳。现责成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缴入库,同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74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