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工资少缴税款被处罚案例
河北省沧县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为当地石油输出管道进行外部刷漆,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吸纳了很多当地劳动力就业。沧县地税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申报的税额很少,于是经过选案将其列为稽查对象。
该公司经理张某一听说检查,就很不客气地说:“这些年,我们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该缴的一分不少全都缴了。至于检查,我看就算了,没那个必要吧!我们可是对社会有贡献的,要查你们自己查,我还有事!”说完夹着包走了。
这并没有影响稽查人员查下去的决心。他们找到公司会计要来账本,一项一项地查。该公司生意最好的月份是8月,进账120万元,支出117万元,其中用工630人,人均工资1500元,支出630人工资90多万元。这些工人都按《河北省临时工用工管理办法》要求签订了用工合同。按照规定,计税工资可税前扣除,这样一算,支付工资实行抵扣后,该公司只按30万元进行申报。固定日常各类开支20多万元,账面所剩无几,收支平衡。从账面上看,收入支出合理,申报数额少也在情理之中。
这时稽查人员的目光落在了桌上那份工资单上,会不会是工资表造假呢?机警的稽查人员对会计说:“天也快黑了,我们还没有查完,这样吧,我们复印一份工资表,回去核算一下开支情况。”
拿到工资表,稽查人员迅速到公安局户籍科逐一进行网上查证。原来,该公司提供的630人的名单中有30%查无此人,也就是说,该公司利用工资税前扣除的政策,以虚列工资的方式少缴税款。
税务部门经过认真审理后,将该公司虚列工资的行为定为逃税,按规定,在相应调增企业所得税额后,应追缴各类地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