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查处一起非法印制普通发票案
近日,尤溪县国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尤溪县沈城大药房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尤溪县沈城大药房在所查期间取得销售各类药品收入1225338.17元(详见证据),申报纳税销售收入164960.50元,隐瞒销售收入1060377.67元未申报纳税;擅自印制的“福建省尤溪县沈城大药房零售发票”,还套印了福建省尤溪县沈城大药房零售发票发票专用章。共印制尤溪县沈城大药房零售发票120本(每本50份),已填开67本,填开金额32737.30元,未使用(空白)51本,丢失2本。
尤溪县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税发[1998]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追补增值税:42415.11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2006年2月1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352.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国税发[1997]101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所偷增值税42415.11处以0.5倍的罚款21207.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私自印制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该大药房偷税数额42415.11元、偷税比例占应纳税比率为86.54%,涉嫌犯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
目前此案的查补款项合计76975.10元已全部入库,正在办理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