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皮费”上玩猫腻 偷税60多万被重罚
不合情理的“车皮费”
某化工厂是湖北省宜城市一家颇具规模的企业,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之一,主要生产甲醇、浓硝酸、硝酸、钠、甲醛等产品,年销售收入8000多万元,年缴纳国税700万元。前不久,宜城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审查该化工厂财务报表和资料时,发现了企业往来账上一个小小的异常:化工厂与该市雷河火车站的一笔往来账摘要栏上写着收“车皮费”70万元,此后另一笔往来账记载着收“车皮费”75万元。稽查人员按账簿的记录核对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处理为:收福建某公司(化工厂客户)代垫运费,借方为现金,贷方写的其他应付款———火车站,记账凭证附件是化工厂开出的收款收据。
稽查人员纳闷,既然收福建公司的钱,为何不直接冲减福建公司账,却把账挂在火车站名下?
接受询问时,企业财务人员说,那是替火车站收的铁运费。并解释说,福建公司从化工厂进货,由于火车站跟化工厂关系好,化工厂就代替火车站收取福建公司的铁运费,这样火车站省事。企业财务人员的话听起来好像有些道理,但凭着多年的经验,稽查人员意识到其中可能有猫腻。
应收与实收运费相差47万元
稽查人员到雷河火车站核实情况,火车站提供的数据却与化工厂大相径庭:在这两笔业务中,化工厂代收的70万元车皮费,火车站实收运费48万元;化工厂代收的75万元车皮费,火车站实收运费50万元,两笔业务的运费相差47万元!
稽查人员根据在火车站核实的情况,询问化工厂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说,火车站的款未付完,以后有钱再付。
稽查人员感到纳闷:化工厂欠火车站运费四五十万元,这么大的一笔款项,难道火车站不急?稽查人员找到火车站负责人,说明了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资料。火车站负责人开始试图隐瞒,后来考虑到参与偷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只好实话实说:火车站与化工厂有常年业务往来,但跟福建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从无代垫运费之说。
这位负责人还拿出了与化工厂签订的货物托运协议书及货运单存根。协议书上约定,火车站为化工厂发运货物,化工厂付运费,每季度开票结算一次。火车站负责人说,化工厂应付运费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未结运费。两张货运单存根显示:一笔运费48万元,另一笔运费50万元,证实了火车站财务人员所言不虚。
稽查人员根据在火车站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推断:化工厂可能以收取代垫运费名义,收取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虚假代垫运费换来93万元罚款
带着在火车站收集到的资料,稽查人员到化工厂取证核实。法定代表人张某仍然百般狡辩,说他们只是火车站和福建公司的中间人,仅仅是代收代缴运费而已。
稽查人员拿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翻出第十二条规定告诉张某,如果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或者化工厂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他们收取的费用才能算作代垫运费,否则就应该按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纳税。
稽查人员出示了火车站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和开具的发票,上面清清楚楚写着购货方是化工厂,明显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面对事实,张某终于承认了化工厂偷税行为。
据了解,由于车皮紧俏,化工厂销售给福建公司的货物难以发运,化工厂就利用与火车站关系熟的便利,帮福建公司联系车皮并向火车站支付了铁运费,然后再向福建公司收回这部分费用。化工厂在向福建公司收取实际运费98万元的基础上,还多收了47万元的“辛苦费”,共计145万元。
如果化工厂给福建公司代垫运费,那么化工厂就应该将火车站开具的运费发票转交给福建公司,福建公司可凭运费抵扣进项税。但化工厂并没有这样做。他们另外给福建公司开具收据,并将这98万元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6.86万元,自己另外多收的47万元“辛苦费”也没有按规定计入销售收入提税。由于车皮紧俏,作为购货方的福建公司,身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只得同意化工厂的条件,几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也让化工厂鲸吞了。
案情终于真相大白:化工厂借车皮费之名,收取价外费用不记收入,偷逃增值税21.07万元,所得税40.9万元,合计61.97万元。鉴于 化工厂的违法事实,宜城市国税局按相关政策责令化工厂补缴增值税21.07万元,所得税40.9万元,并处所偷税款1.5倍即92.96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