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国家税款四公司受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骗取了国家税款,破坏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这种犯罪更多的是由单位实施。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几家公司被沙河口区法院判决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司处以罚金,相关的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1
沙河口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在担任八达电脑刺绣(大连)有限公司厂长期间,在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单位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周某让大连雅辉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郭翠(在逃)为八达电脑刺绣(大连)有限公司虚开大连雅辉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组。价税合计人民币122155.85元,折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7749.14元。
案例2
李某在担任大连飞达高级呢绒服装二厂厂长期间,在2004年9月单位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宋某找到周某,为大连飞达高级呢绒服装二厂虚开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第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价税合计人民币100200.01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4558.96元。
案例3
陈某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欣丰针织服装厂厂长期间,在2004年8月单位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该厂业务员董斌(在逃)找到周某,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欣丰针织服装厂虚开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组。价税合计人民币90750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3185.89元。
案例4
崔某在担任大连市佳友印花厂厂长期间,在2005年1月单位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周某让大连雅辉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郭翠(在逃),为大连市佳友印花厂虚开大连雅辉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用于该厂同大连麦瑞服装有限公司结算加工费。价税合计人民币71740.5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0423.83元。周某在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多次为本案的其他被告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审判结果
沙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八达电脑刺绣(大连)有限公司、大连飞达高级呢绒服装二厂、大连市甘井子区欣丰针织服装厂、大连市佳友印花厂、被告人周某、陈某、李某某、张某、宋某、刘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四公司分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000元至40000元,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陈某分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崔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某、张某、宋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