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静海县魏某私购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然后虚开价值为305万余元的货款,并已抵扣税款30.5万余元。日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7年,魏某单位被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04年三四月间,魏
虚开发票被判七年
2006-07-17 10: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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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县魏某私购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然后虚开价值为305万余元的货款,并已抵扣税款30.5万余元。日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7年,魏某单位被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04年三四月间,魏某通过一家公司经营部负责人购买了4份销货单位为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废品收购站的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后来,魏某以其公司为购货单位,分别填写了货物名称、数量、金额。4份发票所填写货物废铜重量为120.02吨,总金额为305万余元,并已抵扣税款30.5万元。静海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查出这一情况后,立即对魏某进行了讯问,魏某交代了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其所在单位名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并已抵扣国家税款3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魏某所在单位同时也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