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3日,由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梁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梁氏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静涉嫌偷税案,经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审以偷税罪依法判处梁氏公司罚金5万元,以相同罪名依法判处程晓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开阴阳票偷税单位处罚金老板被判刑
2006-07-17 09:4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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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由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梁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梁氏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静涉嫌偷税案,经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审以偷税罪依法判处梁氏公司罚金5万元,以相同罪名依法判处程晓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5月30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个人偷税案。
案卷中反映,犯罪嫌疑人程晓静于2004年担任梁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参与和授意业务人员先后多次采取头大尾小开具“阴阳票”的手段及借用他人发票出具给购货单位的手段,少列或不列收入从而偷逃税款。
办案人员在核实相关证据时发现,2004年期间,梁氏公司在向3家单位销售货物过程中,实际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为28.85万余元,应缴税款为4.39万余元,但该公司只缴纳了0.42万元。梁氏公司少缴税款近4万元,偷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90%以上,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据此,龙马潭区检察院启动追诉程序。公安机关随即补充相关证据,并将涉嫌单位犯罪的梁氏公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梁氏公司和被告人程晓静的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鉴于梁氏公司自愿认罪,并补交了全部应纳税款;程晓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