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领天价罚单企业一审被判逃税罪成立
河南周口一开发商因为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单。2月13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周口市汇林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6624万余元,范学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逃税事件源发于2005年和2006年,按照周口市政府的要求,汇林置业先行垫资修建了两条路,2006年10月,周口市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汇林置业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纳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常务会议纪要。
但怎么从应缴税款中偿还,企业是先缴税后偿还,还是不用缴税直接与投资款相抵消,政府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也未向企业说明,企业2007年缴纳了一年税后,多次找地税局交涉,也没有得到答案,2008年企业做了零申报。2009年10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针对会议纪要的内容,法院认为,欠款与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属性,两者不能相互抵消;会议纪要明确修路垫资款从所缴税款中逐步偿还,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不存在欠款和税款相互抵消的意思表示。
关于有无逃税故意问题,法院认为:汇林置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的缓缴税款申请与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申请,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是两个不同环节、不同性质、不同管理方式,具备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不同适用范围的两项内容,彼此没有必然的联系。延期申报属纳税申报的范畴,延期缴纳税款属于税款征收的范畴,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两者属不同性质的申请,缓缴申请应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汇林公司缓缴申请,仅有申请,没有经过批准。延期申报虽有批准,但没有申请。
此外,缓缴申请的理由是政府欠款和账目被查封,该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既不符合缓缴申请的条件,也不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延期申报批准的理由是浚县人民检察院将账目查封,该理由是汇林编造的虚假理由,因为延期申报时,账目已解封。汇林公司在2008年存在销售行为,依法应予纳税。法院认为,汇林置业及范学林本人逃税故意明显。
关于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的问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与2009年4月23日向周口汇林置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通知,汇林置业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其五宗土地,所得款项抵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是在汇林置业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执行追缴税款的行为,与《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属不同性质。
法院认为,汇林置业主观上有逃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匿、欺骗、零申报等行为,逃税数额巨大,且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汇林置业犯逃税罪,判处罚金6624万余元,范学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由于范学林还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仔细阅读判决书后,记者查阅《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发现,内容与法院判决书有出入。法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和“接受行政处罚的”表述并不相同。
在汇林置业涉税案件中,除了企业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受到从重处罚。2000多万元应缴税款和滞纳金,被处罚款7093万元,每日还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目前,仅加处罚款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所有罚款累计高达4亿多元。
对此,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示,本案社会负面影响大,对其从重处罚的社会效果好。该企业长期实施偷税和不申报税款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败坏了依法治税的环境,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口是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1100多万,有8县1市1区,但地税收入规模很小,全省倒数第三位,2008年地税收入仅12亿,宏观税负也很低,2008年宏观税负仅达到1.22%,居全国倒数第一位。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周口最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0年6月机构设立到2008年12月,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和实施虚假纳税申报,成为周口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效仿的对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对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查处,大大改善了周口的税收执法环境,整顿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以此案件查处为契机,从2009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两个行业的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1.26亿元。
但记者了解到,2008年3月17日,周口市政府周政(2008)13号文通报表彰2007年纳税先进企业,汇林置业因积极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受到3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