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领刑6年
福建省南靖县国税局与公安局联手查结的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近日由南靖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份,销售额1378.18万元,税额234.29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判处罚金20万元。涉案2名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6年6个月,并没收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2008年10月8日,南靖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辖区一户外贸出口汽配产品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情况引起了南靖县国税局的高度重视,该局随后成立专案组,兵分3路开展检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从物流外贸出口企业、原材料供货企业和银行入手,检查该公司资金流向,核对记账凭证和货物购销情况,确保证据链完整。
据了解,该公司从事机械配件铸造、销售,2007年10月上旬,自称晋江人的洪某找到该公司,说要双方合作。同年11月6日,洪某通过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转账62万元给该公司。次日,洪某向该公司负责人说:“有一笔钱到了你公司的户头,由你公司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进项发票由我操作,你只需把你公司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公章等印鉴给我,进货的合同由我跟供货商制作好,你负责签名,付给你开具发票金额2%~3%的手续费。”
经查,2007年11月~2008年4月间,该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给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8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给福建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