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后票存疑问 柜中柜露真相
日前,安徽省庐江县某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通过代开发票、不开发票等手段进行逃税的违法行为受到国税机关查处,共补缴增值税85399.83元,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被处42699.92元罚款。
2009年11月,庐江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县内一家机械厂账簿凭证时,发现这家机械厂曾采购钢质门窗一批,取得4份普通发票,价款36万元,票面注明供货单位为安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然而,稽查人员却在发票后面的汇款凭证上发现,采购款项接收方为某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稽查人员感觉其中定有猫儿腻,于是决定对某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稽查人员首先调阅了该公司相关征管资料,得知其成立于2008年5月,公司经营彩印板、夹心板,承接各种跨度钢结构厂房设计与安装等。该公司2008年8月~2009年10月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1767.33元,申报应纳增值税1007.93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财务负责人为张某。从申报情况分析,该公司明显存在异常。
随后,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很爽快地将抽屉中的账簿一本本整齐地摆放在稽查人员面前。结果也如稽查人员所料,账簿中并没有发现问题,一切与申报情况一致。但是想到汇款中的疑点和刚进公司时看到的火热生产场景时,稽查人员开始在现场细心地寻找蛛丝马迹。
当稽查人员看到财务室内一个紧锁的办公橱时,便提出要打开看看,这下张某和在场的李某可慌了神。最后在稽查人员的坚持下,张某很不情愿地拿出钥匙。等打开办公橱后,里面一个暗藏的保险柜暴露在众人面前。稽查人员随后从中起获了该公司成立起至2009年10月份的现金日记账及相关销货凭证,并在日记账上发现记载支付给安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代开4份发票所承担的手续费,从而彻底锁定了该公司通过代开发票、不开发票等手段逃税的证据。对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无奈地对违法事实一一予以承认。
经查证,该公司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从其他渠道代开发票进行结账,其间共取得销售材料及承建活动板房、钢结构厂房收入1717804元(含税),应纳增值税86407.76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5399.83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最终还是为自己逃税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