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费”岂能变“电费”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海安某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2.87万元、所得税4.2万元、罚款7.08万元。
某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锦纶丝、涤纶丝的生产、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该局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7年~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2007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698.01万元,应纳增值税24.43万元;2008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041.89万元,应纳增值税40.86万元,增值税税负在1.4%~2%之间,与行业税负相比没有明显的出入。
检查人员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闲聊时得知,企业近年行情不好,不像以往生产安排不过来,许多都是发出去请人加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如果是发出去加工,那么该公司账面上就应该有加工费列支,检查人员清楚地记得账面上没有支出太多的加工费。由此,检查人员判断,企业的加工费很可能没有在账面上列支或没有结账。因而决定从加工费入手,看有无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在对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份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每个月同时接受2份以上的县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检查人员询问是不是该公司有几台变压器,回答说没有变压器,他们用的电是从邻居厂提供的,即合用1台变压器,由对方开发票抵扣。联想到顾某说的加工的事,会不会跟这有关?当检查人员向顾某谈到供电公司的电费发票时,顾某无可奈何地道出了实情。
原来,2008年涤纶线行情有了好转,但该公司生产能力跟不上,因而就将一些业务发给个体户李某、王某、周某进行加工。在结算加工费时,由于这些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顾某就决定从供电公司的电费发票上入手,伪造了几份租赁协议和加工协议,将个体户生产场所作为其加工点,凭电费普通发票到供电公司开具电费发票,以此来抵算加工费。这样一来,既结算了加工费,又抵扣了增值税,个体户也逃避了缴纳税款。
通过检查,该公司一共接受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15份,金额168544.93元,抵扣增值税28652.65元。检查人员又对这3户个体户和县供电公司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最终,顾某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