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隐形”存货的面纱
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某软件开发企业的日常检查过程中,以一组离奇的财务指标为切入点,巧妙利用互联网资讯,智破企业逃税案。
“隐形”的存货
1.75万元存货、78.7万元进项留抵、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带着案头分析中发现的离奇财务指标,检查人员走入了大连市某软件开发企业。
在查阅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十分疑惑,作为管理规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该软件开发企业竟未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而是在总账中简单记载了库存商品的期末余额。检查人员仔细审核企业记账凭证,意外发现其购货均计入“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对于这个新颖的科目,财务人员振振有词:企业隶属于某大型商业集团,主要负责集团旗下各商场、百货所需收款机等软件设备的开业前预算、购置和安装业务。由于企业本身仅销售代销商品,并不生产货物,因此,设置此科目即相当于企业存货的核算。原来如此,存货竟隐匿了名称、隐身于此。对于期末的0余额,企业会计解释,因属代销行为,“代理业务资产”仅为过渡科目,企业年末将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经查发现,企业“代理业务资产”年末借方余额转出代销库存843万元,与总账年末库存商品1.75万元相差悬殊。若前述属实,以“代理业务资产”核算代销商品库存,资产余额何以与库存余额相去甚远?通过再三追问,原本口齿伶俐的财务人员支支吾吾地说,存货具体流通量由集团下属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只负责记账的财务部门并不清楚具体操作。违反常规的数据指标和财务人员的闪烁其词,更加深了检查人员的怀疑。于是,检查人员当即提出实地点库的要求,财务人员却称企业并无仓库,仅按集团统一配发的“设备预算单”进行采购、安装,其所需全部设备均以“备货”形式存于生产厂家。
账簿中若隐若现的存货、现实中明存实无的库存,以及账账比对中凭空蒸发的800余万元商品,坚定了检查人员追查到底的决心。
一波三折显端倪
与财务人员几经交涉进展不畅,检查人员遂决定直接与业务部门进行突击接触,寻求货物流通的第一手资料。经整理发现“商品收付存报表”期末余额843万元,恰与资产余额吻合。检查人员大为振奋,据此将工作重点锁定在货物流向上。
首先,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代销合同。岂料,财务人员解释,因企业与其客户均隶属统一集团,故未签订代销合同,无法提供。见下游核查此路不通,检查人员即刻重返上游,要求查阅各生产厂家明细。但财务、业务部门均以无法列举备货清单和厂家明细为由,拒绝提供。没有库存商品账,没有出、入库凭证,没有进货明细,没有代销合同,企业货物的流向真的是不解之谜吗?检查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一面梳理前期工作成果,一面积极分析寻找工作突破口。最终,检查人员将目光锁定在财务人员曾提及由集团统一配发的“设备预算单”上。
面对财务人员的各种借口和推辞,检查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几经约谈,终于见到了久闻的“设备预算单”。检查人员根据设备预算,理清订购方明细,并与主营业务收入账逐一核对,查实确有9家店铺已收到预算单,但均未实现销售。财务人员解释,预算单仅为前期备货明细,因9家店铺并未开业,货物未发出,所以未实现销售。面对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未开业店铺和财务人员似乎合理的解释,检查人员始终疑惑于财务人员提供“设备预算单”时的遮遮掩掩,这其中究竟有怎样的难言之隐?
“大事记”引出“小秘密”
根据该局限时稽查的纳税服务要求,检查人员一面按程序发出协查函,一面拓展思路以寻求更便捷的工作路径。
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检查人员对某软件开发企业的情况已基本了解。就目前而言,从其内部难以实现新的突破,而开业与否尚需判定的9家外地店铺更难形成新的突破点。追根溯源,该企业与9家店铺同属某集团,那么,作为全国联营的大型集团,在提高商誉和知名度的宣传中,是否存在有价值的信息呢?
检查人员从互联网发布的某集团信息入手,细查集团网站,意外发现“集团店铺开业大事记”栏目。对照“大事记”逐一查询9家店铺的名称,检查人员查到其中5间店铺正式开业的资讯。
带着多渠道掌握的信息、证据,为进一步明确事实、固定证据,检查人员再次来到某软件开发企业。面对逐渐明朗的事实和检查人员指向明确的说明,财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彻底溃散,终于拿出了载明企业销售行为的《信息管理系统验收报告》。检查人员即刻结合企业收入明细账,对照设备预算单和验收报告,进行逐笔核实,并理清了货物购销流向。
企业按集团“设备预算明细”为9家店铺预算、采购、安装软件设备,其中,已开业5家,发货并回执验收报告,已计销售收入98.7万元,少计销售收入422.7万元(含税),少计销项税额61.4万元;另4家未开业,货物未发出,故无调整。检查人员将9家店铺的设备预算、自采金额和已计、少计销售收入归纳汇总,恰为843万元。至此,所谓的存货褪去了“隐形衣”,大白于天下。
最后,在企业财务人员的积极配合下,该企业调减留抵税额42.5万元,补缴增值税18.9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汇算期内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