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门宣讲政策 心悦诚服纳税
江苏省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南通市一著名企业的子公司,经营10年以来一直租用该市一大型商业公司的房产。启东市地税局一分局税务人员在去年12月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待摊费用”科目列支了一张总额高达1亿元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检查。
原来,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原租用商业公司的大楼建(构)筑物及其所在区域内1467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总价值1亿元,其中房屋价值18011964元。拍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拍卖资产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款由受让方承担。可见,该公司原有的租赁关系已不复存在,该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应是该公司。但该公司以拍卖手续不完备、拍卖过程存在瑕疵、未办理有关权证为借口,迟迟不缴纳有关房地产转让的相关地方税收。
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于是登门向该公司主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宣讲了有关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1.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已经取得了房地产所有权并已使用,虽未及时办理好有关权证,但与商业公司的租用协议即已解除。根据《》(国发〔1986〕90号)的相关规定,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1.2%的房产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规定,应缴纳4元/平方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应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公司取得的收款收据违反了《》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3.商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数十年来规范运作,纳税信誉良好,现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如存在欠税、逃避缴税等瑕疵,则不能办理公司上市的审批手续。4.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的相关地方税收,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部门的税法宣传和法律责任告之,使该公司的主管领导和办税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税收法制教育。该公司在地税部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并缴清了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等各项地方税收和滞纳金共计1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