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销售少缴税终被处罚
2009年12月,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县内某乡一开采重晶石业主王某涉嫌逃税。稽查局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调查得知,王某并不是该辖区内纳税人,而是某重晶石公司开采承包人。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来到该重晶石公司。经了解得知,该乡重晶石矿分布广、储量大、品位高,具有十分可观的开采价值。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下有3个采石场,均实行承包开采,公司负责办理采矿证、三炸物资领购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环保、林业、矿管、水利、安检等相关手续。各采石场承包人无独立生产经营权,只负责矿石的开采,而销售由该重晶石公司统一开票销售,税费也由公司统一缴纳。被举报人王某承包了其中一个采石场,在矿产公司的账上记载着王某每个月领取的炸药、开采的数量。经检查,开采数量与销售数量相吻合。
在调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一个信息:该乡的重晶石很大一部分由乡内一家重晶石经销部收购。于是,检查人员到该重晶石经销部进行调查,了解到某重晶石公司的3个采石场销售给该经销部重晶石,由各个采石场承包人开采并负责运输到经销部,重晶石公司每个月根据各个采石场销售数量与经销部开票、结算。通过检查,在经销部账上记载的重晶石公司各个采石场销售数量与公司账上数量相符。在不经意间,检查人员在经销部2007年往来账上发现王某另外有一个往来账户,记载2007年~2008年共销售重晶石8200吨,金额542500元。
这一部分怎么没有并入公司一起结算?检查人员询问经销部会计。经销部会计解释这一部分由王某单独结算,王某自己说是公司给他们抵顶的承包费用,由他自己销售,自己结算,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价格比公司的低。
检查人员感到非常疑惑:3个采石场为什么只有王某的采石场用重晶石抵顶承包费用,是公司在作假还是王某在说假话?
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公司负责人解释他们不清楚这8200吨矿石是怎么回事,因为在承包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每个月按开采数量结算承包费用,开采过程中公司安排有专人对开采数量监督,防止承包人私自开采销售,且公司账上有王某每个月领取的承包费用。
在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道出实情。原来,王某承包的采石场就在他家附近,而挨着公司采石场就是村上分给他私人的承包荒山,也有一些零星的重晶石,于是他就请人开采后用车运到经销部销售。由于他经常和经销部的人打交道比较熟悉,当经销部人询问,王某就谎称是公司给他们抵顶的承包费用,由他自己销售,自己结算。而当外人问起来,他搪塞说都是重晶石公司销售的,这样少缴各种管理费用和各项税收。依据《》的相关规定,王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补缴增值税30707.55元。
郧西县国税局根据《》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补缴增值税额30707.55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增值税额一倍罚款。目前,所有款项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