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超定额收入少缴税款被处罚
2009年5月,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涉税举报案件交办通知书,内容是举报某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同项目过程中混开发票,采用两套账的方式涉嫌逃税。
检查人员利用征管软件查询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确定了检查预案。并按照正常检查方式对该公司2007年度的账簿、凭证、发票、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总店)主要经营歌厅、美容美发,另外下辖一分支机构(分店),主要经营歌厅和日式餐饮,财务实行统一核算。但其财务账簿资料仅仅记载总店收支内容,未反映分支机构的收入。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属于核定企业,如何记账不影响纳税,与税收没有关系。
根据核定通知书,该公司总店与分店分别按照娱乐业定额缴税,每月定额税款12000元。但在实际经营中,企业按照经营项目领购发票。在对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发票2008年每店全年开具金额不足20万元,相反其服务业发票开具金额却在100万元以上,大量使用服务业发票,存在2种经营项目混开发票降低税率的疑点,规避因开发票数额超过定额按娱乐业税率缴纳的税款。
在对企业电脑储存的有关经营资料的检查中,发现企业近几个月的收支明细表,每月收入额平均在50万元左右,与其账簿收入、申报收入明显不符。可以确认其存在未按实际经营收入申报纳税的疑点。
在对其管理费用科目的检查中,发现其支付银行刷卡手续费12万元。经询问得知是企业安装POS机顾客刷卡消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以确认企业部分收入转入银行存款。
鉴于该公司实际实行核定征收,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重点要查明其经营收入,由于经营项目不同,需要核实其各项目收入比重。二是要核实其发票开具是否规范。三是要以刷卡手续费与电脑资料收支明细表作为重点突破口。四是在企业不提供检查年度相关涉税资料的情况下,调取2009年各月的经营水单类似资料,核实其月份收入情况。
履行有关手续后,检查组到其开户银行查询了其存款,调取了银行对账单、刷卡消费账单、安装POS机协议,确定了该公司2008年度通过刷卡消费取得经营收入408万元,并通过POS机终端号初步确认该公司不同经营项目的银行转账收入,娱乐业收入为248万元,服务业收入为160万元。该类企业在经营中普遍存在收取现金的实际情况,由于现金收入不入账查实难度较大,检查组采用比对法,按照获取的电脑资料中的收支明细表中的有关收支数据,结合本年月份的水单登记情况,与银行刷卡收入比对,核实确认其现金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测算结果表明,其银行刷卡收入与现金收入之和与其收支明细表收入总额基本吻合。
在发票开具情况的核查中,由于该类消费数量众多且以个人消费为主,无法一一核查。但从企业实际收入与开票收入比对,该公司2008年仅银行刷卡收入408万元,而实际开具服务业发票金额200余万元、娱乐业发票金额不足50万元。该公司明显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开未开发票的行为。
尽管此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财务人员一直坚持声称在经营中,管理比较规范,照章经营,电脑中的经营资料不是真实数据,只是为了宣传需要,但在检查组获取的银行凭证、经营水单等证据面前,面对检查组对电脑资料数据比对分析结果,他们只能在调查询问中承认了仅就核定税额缴税、对超出定额收入采用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手段以及隐瞒不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考虑到该公司同时经营娱乐业、服务业税率不一致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具体情况,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检查组对其总收入依据获取的有关凭据和实际经营情况,分别按娱乐业、服务业确认收入,该公司超出定额、未申报纳税的娱乐业收入为2758232.78元,服务业收入为1282441.51元。
鉴于对该公司实行收入核定,该局对其违章行为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依据《》的相关规定,追缴营业税;依据《》的相关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依据《》的相关规定,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最终,该局对该公司追缴2008年营业税615768.64元,个人所得税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103.8元,教育费附加收入18473.06元,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82746.98元,地方教育附加6157.69元,并加收2008年营业税滞纳金3325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327.61元,教育费附加收入滞纳金997.55元,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滞纳金4468.34元。
依据《税收征管法》、《》等的相关规定,该局还对该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元,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