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一男子虚开发票涉税72万元获缓刑
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芝平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近日由该市法院审结,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王芝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王芝平现年40岁,中技文化,系资兴市无业人员。2009年6月,广州楚丰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古某(均另案处理)在资兴找到王芝平,三人商议成立一家商贸企业,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手段赚钱,由李、古负责虚开增值税抵扣发票,由王芝平以公司名义向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为李、古提供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骗取国家税款。商议后,王芝平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资兴市富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富峰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9年9月29日,富峰公司成立后不久,李某派人将虚开的出票单位为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完税价格为4157692.31元、合计税款为706807.69元的5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送到资兴市,交给王芝平向该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资兴市国税局在对富峰公司申报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核查比对时,发现该缴款书没有相应的电子数据认证,经发函给上海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协查,发现上海公司与富峰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该公司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与富峰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样式完全不一样,富峰公司有涉嫌利用虚假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行为。
2009年10月26日,王芝平在李某授意下,以富峰公司名义,为广州林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林华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计税金额为59808.54元,税款为1016.46元。经查,富峰公司与林华公司亦无业务往来,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
王芝平涉嫌利用虚假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行为败露后,其一度在外躲藏,后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资兴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芝平在经营富峰公司期间,伙同他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涉税金额共计716975.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尚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流失,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