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企和煤企做起了生意 虚开发票终现形
2011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发票流向判别系统”提示,所辖清徐县甲、乙、丙3户商贸企业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或白砂糖,但其销售对象多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销项货物数据不匹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清徐县国税局快速行动,经过对3户企业进项销项发票逐份统计,并对收付款情况逐笔核对,诸多疑点浮出水面。稽查人员发现这3户企业均为2010年新办商贸企业,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甲、丙注册资本100万元,乙注册资本500万元,开业之日至2011年4月底,营业额分别达到4663.2万元、489.95万元、977.43万元;增值税税负均不达0.3%,缴纳所得税寥寥无几;经营所需资金均从他处借入,只借不还,购货绝大部分为预付货款,销货均为赊销,很少回款;企业间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甲、丙有多个共同的债权人,甲、乙有共同的财务人员,财务会计均为异地人,甲法定代表人通过丙实际经营人,间接认识了其承包人;银行存款账户均在异地开设。
该局立即派员到下游企业外调,查实货物交易的真实性。稽查人员经对甲企业进项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比对,意外发现22份发票存在“货物及应税劳务”栏填开不一致。该局决定就近外调下游企业,同步对3户企业全部进项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票面信息比对、查验。
6月1日,2个外调组分别奔赴河北和本省4户下游煤炭生产企业,对甲、乙销售情况进行协查。外调人员昼查夜行,在当地国税机关密切配合下,案情取得新的进展。甲、乙与下游4户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开具的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货物名称为化工产品、白糖或白砂糖,而下游购货企业发票联、抵扣联票面信息货物名称为煤、原煤、山西煤或焦粉,涉及金额1437.35万元,税额244.35万元。10份发票还存在存根联与发票联、抵扣联所列购货单位名称、开票人、销货单位——开户行及账号、销货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不一致等问题。购销合同反映运费由销售方负担,但甲、乙账面未体现运费支付。下游企业账面反映货款已以现金支付,而甲、乙账面借记“应收账款”。
在外部销项发票调查取得进展的同时,内部进项发票比对又传捷报。甲企业取得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发票联、抵扣联所列货物名称不一致问题,抵扣联货物名称为油品,发票联货物名称为化工产品,企业据发票联记货物购进。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验票器查验,发票联显示异常,抵扣联显示正常。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88.65万元,税额185.07万元。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验票器查验,丙企业取得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均显示异常,涉及金额39.38万元,税额6.7万元。
该局乘胜追查,再次派员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对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所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验票器查验结果一致。甲企业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为假票,抵扣联为真票,丙企业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均为假票。
根据案情进展,该局决定对3户企业销项发票、进项发票全面发函协查。6月底,对26户下游企业、33户上游企业的发票协查函飞向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协查目标指向购销业务的真实性。至7月底,受托方协查结果陆续回复。20户下游企业国税机关回函证实,3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货物及应税劳务”栏填开不一致,存根联为化工产品或白糖或白砂糖,而发票联、抵扣联为煤炭产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验票器查验,部分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为异常,部分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为正常;部分回函证实,货款已付,运费由销方负担,而3户企业账务未核算运费支付;两地回函证实,购销业务虚假。33户上游企业国税机关回函证实,购货方负担运费,而3户企业账面上均无体现;5户上游企业国税机关回函证实,购销合同及发票存根联所列货物与3户企业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不一致;1户上游企业国税机关回函证实,购销业务虚假,丙企业所取得发票非上游企业领购。
迫于强大的压力,3户企业承认,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地人,而企业已在成立之时承包于异地人经营,除证件、印章、增值税开票系统和专用发票在本地存放外,企业经营业务均由承包人操控,账簿均由承包方记载保管,3户企业的承包者具有一定的关系。
内查、外调、协查环环紧扣,初步查明3户企业采取“甲企业乙操控”、“虚购甲虚销乙”、“克隆进项票”、“开具阴阳票”等作案手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4份,涉及税额845.28万元,涉嫌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涉及税额191.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