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逃查补税款案例追踪
目前,对于企业应缴税金的会计核算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仅明确了正常纳税申报情形下的会计处理,而没有说明查补的各种税款如何进行处理,这不仅造成企业对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无据可依和混乱,而且给企业偷逃税款甚至使税务局查补的税款前功尽弃以可乘之机。
近日,笔者在对某企业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核算缴纳增值税款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与其向当地国税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经与企业会计人员逐笔核对后发现,该企业2010年实际通过该科目借方缴纳两笔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款,金额为1617万元,其中:2010年3月该企业自查、补缴2008年增值税498万元;按照《××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2010年10月补缴2007至2008年的增值税1119万元。
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企业称两笔查补税款已按时缴纳,并相应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已履行补缴义务。当进一步追问这两笔已交税款在何处列支时,企业无言以对,最后承认除进行上述缴纳税款的会计处理外,并未根据检查处理决定进行补提税款的会计处理,其会计分录应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我们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核实,最终查明该企业利用税务机关的报税系统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对账不及时的漏洞,通过在纳税申报时少报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办法,将上述已缴纳的1617万元查补增值税直接抵顶了企业2010年当年的应交增值税。表面上看似缴纳了查补税款,而实际上却通过“技术处理”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漏洞,使得税务局查补税款又一次被偷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应缴税金的会计处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规范企业对查补税金的会计核算行为,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制度基础。同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税收征管流程,不断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