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公司项目完工未确认收入少缴税款案例
基本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24日,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20万元,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经营范围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且征收方式为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案头分析
2011年6月,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建筑安装业进行专项评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疑点数量多、疑点差额较大被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利用BO查询系统,结合该公司2010年度的网络发票开具情况、建筑安装项目的登记情况、财务报表的报送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数据对该公司的疑点情况进行分析:
1.通过查看“外出经营情况税收管理证明”情况,得知该公司2010年在旅顺口区有施工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150051.84元,有可能存在取得的收入未并入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在查询项目登记时发现“某体育公园”项目,项目登记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9月,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合同金额为18851035元,该项目已开发票500万元,有可能存在项目已完工,但未确认收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在查询项目登记时发现“大连市某学校抗震加固工程”项目,项目登记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6日,合同金额为2805084元,该项目已开发票106万元,有可能存在项目已完工,但未确认收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举证约谈
在进行案头分析后,评估人员根据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送达该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根据疑点情况进行税务约谈。
在约定的时间内,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说明:
1.对于“外出经营情况税收管理证明”中在旅顺口区进行施工的情况,该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已经在当地办理了旅顺分公司。由于工程未完工,因此并没有确定收入,也未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于“某体育公园”项目和“大连市某学校抗震加固工程”项目,已经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了收入,并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过税务约谈,评估人员得知该公司并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该公司的疑点问题并没有排除,因此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在评估中,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大连市某学校抗震加固工程”和“某体育公园”合同原件,财务人员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了合同原件。在查看合同时,得知这2个项目都是采取按年付款方式,规定在3年内分期付款,且在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得知,这2个项目已经完工。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能够按照《》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实结果如下:
1.旅顺分公司,2010年缴纳营业税150051.84元,经反算,其主营业务收入为5001728元,与该公司的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分公司取得的收入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某体育公园”项目,合同金额为18851035元,已经完工。将该项目应确认收入情况与企业的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仅将开票的500万元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项目已完工应全部确认收入,故应确认收入为18851035元,少确认收入13851035元。
3.“大连市某学校抗震加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2805084元,已经完工。将该项目应确认收入情况与企业的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也是将开票的106万元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项目已完工应全部确认收入,故应确认收入为2805084元,少确认收入1745084元。
评估处理
经过实地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评估疑点全部查明,未发现新的疑点。
经过计算,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3573.13元,扣除在评估期间内对旅顺分公司的收入并入到总公司补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100034.5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03538.57元。旅顺分公司取得的收入已在评估期内按附征率进行了补充申报,补报个人所得税为19734.56元。对少申报的税款,评估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纳税评估情况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对评估的税款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对评估税款无异议,及时将评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