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公司接受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案例
2011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增值税176.4万元,处以罚款67.0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2011年3月,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全县运费抵扣增值税金额较大且环比变动异常的企业进行筛选排查。发现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近几年营业费用中运费所占份额较大,抵扣增值税金额逐年上升,数据异常,于是对该公司2008年-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接受的大额运输发票较多,单份运输发票金额绝大多数超过5万元,有的单份金额甚至高达40万元。经过仔细核对运输发票,发现承运车辆都为本地牌号,发票却是江苏东台、盐城等外地运输发票。
检查人员于是对该公司2008年-2010年取得的所有运输发票进行逐份核对,找出运输发票对应的销售发票和进货发票,核对被查货运发票对应的货物流。经核对,发现该公司采购原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与货物购进情况基本一致,但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与货物发出的方向、数量大多不一致。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根据运输发票所反映的运输车辆牌号,到公安车管所调取运输车辆的资料,向车主了解运输情况。据发票上注明的本地牌号的车主反映:他们没有帮助该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运送过货物。至此,该公司接受虚开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初露端倪。
鉴于案情重大,海安县国税局决定提请公安介入,由检查人员与公安人员一起到东台、盐城等地进行异地情报交换、外调协查。经协查了解,东台、盐城等地的相关运输公司反映:这些发票是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的几个业务员向他们缴了营业税、管理费后,要他们开的。
为了锁定证据,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路检查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科业务员进行询问,另一路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对运费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公司业务员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该公司为了鼓励业务员多创效益,对推销产品价格高出该公司出厂价的部分按80%提取结算销售费用,在公司报支的销售费用一律凭有效票据报支。没有有效票据报支的部分,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业务员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虚开运输发票用以冲抵业务费。同时,检查人员在销售科找出了该公司制定的销售费用考核细则,该细则规定的业务费结算办法与销售科业务员的陈述完全一致。
经对该公司会计资料的检查发现,所附原始凭证是业务员提供的运输发票,现金的领取人是该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往来款”核算并抵扣税金,业务员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虚开运输发票用以冲抵业务费,而该公司又用这些虚开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了增值税。
目前,海安县国税局已将该公司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相关涉案当事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