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发票逃避税款案例
前不久,山东省宁津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局辖区内某木业公司存在逃税的问题,稽查人员立即将其列入税务稽查对象。
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家具的制造销售。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96036.67元,实现增值税35762.2元;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71926.67元,实现增值税40315.6元;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87280元,实现增值税32618.4元,未发现异常现象。
稽查人员采取突击进厂、现场调账的方式进入该公司检查。在该公司销售货物的流水账上发现了端倪:货物实际销售量与申报纳税情况存在明显差距,可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却一再表示:“是上任流水账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记账时出现了差错,公司一时没来得及进行审核修改。我们公司不存在售货不开票入账的情况,历来都是照章纳税的。”
为了找到确凿的证据,稽查人员决定进行外围调查。经查实,该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问题:2008年4月销售给太原红星美凯龙家具406300元;2009年5月销售给济南居然家具425000元;2010年3月销售给大连大商场广场家具803400元,以上均未开具售货发票,也未申报纳税。
在大量证据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才不得不承认了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对此,宁津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77566.15元、罚款177566.15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