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企业偷税赔进半部车
针对目前开展的房地产企业稽查选案工作,吴桥稽查局长侯胜强给大家讲起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该局通过第三方提取涉税信息,再结合征管软件资料对比分析,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疑点纳税人,并对其进行了约谈。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30日,为独立核算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8人,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地处县城嘉陵江路南侧新华商住楼,主管税务机关为基层分局,公司已设置账簿,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定为应税所得率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约谈中,公司负责人对疑点问题矢口否认。但稽查部门已经掌握该公司先后四次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并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遂进驻公司展开核查。首先查出了印花税的问题。1月21日记 32凭证实收资本增加1千万元,但未缴纳印花税。同时,2010年借款6千多万元,也未缴纳印花税。
这时,公司负责人态度来个一百八十度转弯,赶紧安排财务缴税,并认缴罚款,说:“行了,你们别查了,我们也是疏忽大意了,现在知道错了您说交多少,我们认罚。”
真的是大意么?稽查人员接到一查到底的命令,并没有就此结束工作。接着就抓到了偷逃个人所得税这条“大鱼”。据查,该公司6月28日32凭证为个人购买冰箱、金币23200元,记入管理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月22日45凭证为个人购买东风轩逸轿车一辆、金额191000元记入固定资产,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0年其它应收款科目记载,股东全年在该企业借款990000元,归还800000元,至年末尚有190000元未归还,且不能提供其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证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稽查人员把一笔笔账目摆上桌面,公司负责人立时汗如雨下。
根据检查结果,吴桥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和第63条第1款规定,分别对该单位作出了缴纳各项税款129577.98元和处以0.50倍的罚款的处罚。偷税赔进半部车,这让公司负责人追悔莫及。
本案主要涉及投资人为其他人员购买汽车,并将产权登记在别人名下和投资人从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未还,同时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办结后,吴桥稽查局总结稽查经验,对稽查人员提出如下几点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费用支出检查,对无票据或支出不明事项重点检查,查清资金去向;重点检查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往来帐,尤其是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要逐户逐人进行检查,同时做好个税政策宣传、平日纳税辅导等常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