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首例“营改增”涉税案件分析
记者从宁波市国税机关了解到,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宁波市国税局稽查局处罚款1万元,这是该市自去年12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查结的首例涉税案件。日前,该笔罚款已全部缴纳入库。
据了解,今年初,宁波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宁波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一家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的上海企业。接报后,宁波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立即赶赴该物流公司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物流公司接受浙江省某国际货运公司委托,替上海市一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订舱业务,后该物流公司按照以往操作惯例,分两次直接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了上海市这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该物流公司受浙江省某国际货运公司委托办理订舱业务,应将发票开具给浙江省某国际货运公司,而非第三方。对此,宁波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据悉,该物流公司原先缴纳营业税,去年12月1日“营改增”后改缴增值税。但该公司日常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仍然按照原先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管理,由此造成了此次违规操作的行为,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到罚单时直呼:“大意了”。此次检查结束后,税务人员再次为企业辅导了“营改增”后主要涉税政策的变化,并帮助企业梳理发现了财务管理上的其他几个漏洞,帮助企业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无知性不遵从”情况,受到了企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