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结
从河南来新疆石河子市的王新建,起初仅靠蹬三轮车、打工维持生计,后来做点小本生意并成立了一家公司后,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渴望暴富的王新建却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了生财之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3月9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石河子市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法院以王新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01年12月14日,王新建与妻子孙凤云及一个老乡三人入股成立了新疆石河子市新凤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后该公司又注册成立了由王新建负责的新建分公司。2005年4月,王新建还注册成立了石河子新皓商贸有限公司。期间,新凤商贸有限公司在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新凤商贸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期间,王新建负责公司进货、销售、结账、管理税控开票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王新建在新凤商贸有限公司与独山子新疆炼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隆畜牧玛纳斯乳制品有限公司、农八师一三四团加工厂等十余家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实际货物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先后给独山子新疆炼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份,票面金额合计3862285.6元,税额合计656588.4元。而王新建从中按3%-10%的不等比例收取了开票费。
2005年1月12日,王新建从乌鲁木齐新事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忠魁处购进价值432696.59元的板材,将货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李忠魁,取得米泉豪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当期向石河子北泉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3558.41元;2005年1月至12月,王新建从李忠奎处购进板材1185245.83元,销售后以现金方式收取了货款,在新凤商贸有限公司账簿上不列收入,偷缴增值税201491.79元。以上两项偷税数额合计275050.2元,未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95.96%.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新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犯偷税罪两罪并罚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王新建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为由,向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9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