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闫先生向海淀国税稽查局举报两公司的偷税行为,但未按时得到书面回复,闫先生认为稽查局的行为违法而诉至法庭。近日,一中院终审驳回其诉讼。闫先生2005年12月20日向海淀国家税务局署名举报北京某时装公司和某商贸公司涉嫌偷
男子举报公司偷税未获回复状告稽查局
2006-11-20 11:34
来源: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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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先生向海淀国税稽查局举报两公司的偷税行为,但未按时得到书面回复,闫先生认为稽查局的行为违法而诉至法庭。近日,一中院终审驳回其诉讼。
闫先生2005年12月20日向海淀国家税务局署名举报北京某时装公司和某商贸公司涉嫌偷税行为,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和联系电话。根据税务稽查职责划分,12月29日,海淀稽查局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的形式通知闫先生该举报已经受理。此后,稽查局对所举报的事项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偷税行为。
今年6月12日,闫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淀稽查局将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书面答复自己。在一审期间,稽查局对闫先生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通过特快专递送给了他。但闫先生仍然认为,稽查局没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闫先生要求海淀稽查局查处偷税行为,该举报事项属于稽查局法定职责,不受《信访条例》约束。虽然稽查局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方式告知存在瑕疵,但不构成违法。因此驳回了闫先生的诉讼。
一审宣判后,闫先生迅速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