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残疾证充数 偷税60余万
记者从达州市国税局了解到,达州市鹏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给残疾人“小恩小惠”,大量购买残疾证虚报残疾工人数目,在16个月内退税高达65.37万元,目前,这起达州首例利用残疾证骗税案件被成功破获,偷税企业被取消减免税资格,责任人被取保候审。
2004年9月初,达州市国税局税务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封举报信,称鹏程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其主要骗税手段是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残疾人上岗证明。税务稽查人员调查了解到:鹏程公司系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有职工41人(其中残疾人18人),主要从事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的加工生产,2003年至2004年度共从税务机关退税60多万元。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当天,该公司仅有五六名残疾工人在岗,与厂方申报的18人严重不符。稽查人员要求厂方提供18名残疾工人的名单,残疾人黄某的父亲告诉实情,儿子一天班也没上过,该公司张老板从他们手中收买了残疾证,提供证件者可以不上班,每月坐领50元工资,至于把残疾证拿去做什么,他们一概不知情。稽查人员逐个调查,证实2003年3月至2004年6月,该公司上报的18名残疾人员名单中,有9人从未上过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全部返还;超过35%以上而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鹏程公司残疾人上岗人数从未达到减免税要求的最低标准35%,不具备返税资格,更不应全返!然而,从2003年3至2004年6月,鹏程公司实际从国税局退税款65.378万元,其中2003年度23.05万元,2004年度42.32万元。
2004年11月15日,达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鹏程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52条之规定:建议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65.37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2.556万元。”达州市民政局于2005年2月取消该公司福利企业资格。2005年4月28日,鹏程公司因“涉嫌偷税”被达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法人代表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20多天后,张某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