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注册公司 虚开票法网难逃
宿迁市泗阳县国税稽查局于2005年2月3日接到泗阳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对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评估分析报告,称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稽查局当即对该户实施检查。
一、虚开发票并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
稽查人员接到任务后,立即调取该单位的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万元,同年2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于2月26日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商贸零售业,法人代表为胡某,股东金某,都是浙江人。该单位税务登记经营项目为机电开关、电线电缆、水暖器材、服装鞋帽。该单位2004年2月份至2005年1月份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其中作废17份,实际使用127份。
2004年2-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销售收入为9008637.66元,销项税额1531468.31元。取得抵扣凭证18份(其中17份是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是防伪税控子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822246.35元。2004年缴纳增值税1551.85元,年末留抵税款为292329.89元。
2005年1月份销售收入622463.92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其中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26038.47元,税额225426.53元被追回作废),销项税额105818.86元,本月无进项税额,月末留抵税款为186511.03元。
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其中作废17份),申报销售收入为9631101.58元,销项税额1637287.17元。
检查人员对对取得的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进行邮寄查询和实地取证,经查询和取证:此17份发票均非深圳文锦渡海关签发。该单位属于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1822041.76元。
二、税警联手,查清作案动机
由于此案情重大,泗阳县国税局于2005年2月21日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申请提前介入查处。泗阳县县公安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以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侦察。在浙江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已于2005年5月23日将涉案人员之一王某逮捕归案。2005年5月31日泗阳县公安局对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立案侦察,在县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安干警直接参与下,两次到浙江省W市、一次到吉林省Y市外调取证。查实:法人代表胡某及股东金某、王某系用伪造的身份证来注册该公司,胡某真名刘某(浙江省乐清市人),金某真名郑某(浙江省乐清市人),王某真名王某某(浙江省乐清市人)。
从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审讯笔录得知: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为胡某、金某、王某、张某,实际上是由于王某、张某没有假身份证,所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仅登记胡某和金某。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是胡某和金某各出资25万元。实际上,王某出资2.5万元,金某出资22.5万元,二人共出资25万元,此款存入银行后,银行为其出具了50万元的出资证明。
后来在对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帐户检查中发现:2004年2月11日两次存入现金共25万元,2月12日存入现金25.05万元,2月13日提取现金25万元,2月16日提取现金13万元,2月17日提取现金12万元,2月20日提取现金400元,尔后帐户余额为100元。2004年9月15日收到W水泵制造有限公司M销售服务部汇来的20.02万元,次日就被提取现金20万元,2004年12月13日提取现金200元,除此以外无资金往来。该单位也没有按规定设置、登记现金、银行、库存商品帐,记帐凭证上也仅只有上述一笔20.02万元汇款业务,其余均为现金结算。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均未发生业务。
泗阳县公安局在立案侦察过程中先后对股东王某、会计章某(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聘请的会计)进行讯问,他们都说没有看到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商品流入、流出,仅凭提供的传真件或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外调取证,案件当事人之一王某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货款的5.5-6%收取费用后,先后为温州在吉林做生意的范某以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吉林省Y电业局(Y供电公司)、延吉市HT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287555.58元,税款48884.42元。
三、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经查,企业有以下违法事实:该单位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抵扣进项税额1635530.74元;该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金额为9631101.58元,税额1637287.17元;对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抵扣进项税额1635530.74元以偷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税额1637287.17元,发函至各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受票单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将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05年2月21日,本案移送泗阳县公安经案大队,公安经案大队于4月12日立案。该案主犯三人系用伪造的身份证注册,案发时均已外逃。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对案犯之一的王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对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对涉案的另两人已实施网上通缉。
四、案件查处经验与体会
此案不仅犯罪数额较大,而且涉案人员都是浙江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纳税人意志不强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原因,为此,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税款的流失,挽救一些涉案人员悬崖勒马。
(一)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他们认为,税是缴给国家的,少缴一点都是自已的,能少缴尽量少缴。胡有于等正是抓住了这样的心理,一方面非法购买伪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另一方面又为他人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这样的最终结果是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公司法人及股东的身份审查。该单位所有涉案人员都是用假身份证、虚假资金证明,注册公司,虚开发票的,要求我们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公司的组成人员的身份、资金的严格审查。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公司的经营控管。该单位税务登记是商业零售,但无零售门面,也无一笔零售业务,均为直供直销。经营方面是资金、费用、人员工资及往来帐与企业的销售不配比,企业9个月销售900多万元,但经营费用、工资、租金及应收应付等均为0.而资金方面:企业最大资金支付量为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万元,借法人50万元),但同年12月20日收到现金150万,12月14已支付现金526万,于实际经营不符且都为现金结算。货物方面是品种杂乱,发票清单与实际不符,且从海关进口与销售差价不大,年末还亏。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该企业的业务真实性。
(四)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尤其是法人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税收法制观念。
(五)要强化税收征管,把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等容易脱节的问题确定重点,抓住主要问题,实行跟踪辅导规范,使税收违纪问题在日常征管中及时得到纠正。
(六)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特别是要尽快转变目前存在的税收业务性强与税务干部基础弱的矛盾状况,尤其是管理人员要具备全面的管理业务素质,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有对影响大的因素如现金的增减变化进行审查分析的能力,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七)要加大查处涉税犯罪的力度,发挥稽查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总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或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买卖、虚开专用发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涉税犯罪案件,使涉税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