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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挂往来弄巧成拙 偷税受罚咎由自取

2014-02-13 22:18:20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如何有效地防止纳税人使用免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假抵扣,堵塞税收漏洞,一直是国税机关十分关注而又棘手的问题。本案就是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挂加工往来,自行开具现金收据,对自行开具的农

虚挂往来弄巧成拙 偷税受罚咎由自取

2006-11-24 11:01 来源: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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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如何有效地防止纳税人使用免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假抵扣,堵塞税收漏洞,一直是国税机关十分关注而又棘手的问题。本案就是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挂加工往来,自行开具现金收据,对自行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支付金额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

    大丰市J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2002年11月份。经营范围:特种纱线、布、针织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加工农副产品(涉及国家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皮棉、棉籽、棉粕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4837426.32元,缴纳增值税67405.93元;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11007824.41元,缴纳增值税240698.68元。该企业2003年帐面收购籽棉2007880.15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1024.42元;2004年帐面收购籽棉4936761.85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41779.04元;2005年1-4月份帐面收购籽棉1901824.31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7237.16元。增值税2003年税负1.39%,2004年税负2.18%.

    大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材料后,对人民来信所反映的涉税问题反复研究分析,派出了检查组针对涉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间,特别注意询问与帐簿、凭证、报表进行核对,看是否相吻合,防止隐匿应税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同时在询问中对不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说法是否一致,要防止有关当事人作假证,说假话,掩盖涉税违法事实,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并调阅了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领购簿进行核查,防止企业虚开发票。

    因该公司相关帐册、凭证被检察院调去,检查组于2005年6月17日通过正常手续到检察机关将帐册、凭证借回,并将检察机关涉及税收谈话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复印。在对借回的帐册、凭证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3年至2005年帐面记载反映是将全部收购籽棉先后委托大丰市T棉纺织有限公司和江苏T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注:(大丰市T棉纺织有限公司被X集团并购,并购后的企业名称为江苏T棉纺织有限公司),会计凭证所附资料内容反映其将加工后的棉籽以三百多元一吨抵给江苏T棉纺织有限公司作为籽棉加工费,凭证中对其差额有应付款资金往来为证,且在凭证中有现金收据作为记帐凭据,同时公司提供了与T公司签定的籽棉加工合同。针对上述情况,因涉及金额较大,从表象上看所发生的籽棉委托加业务环环相扣,没有涉税违法行为,并有帐,合同,现金收据为证。

    难道举人举报不实?我们再次对材料进行充分的分析,结果肯定其中必有隐情。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吴某进行谈话,第一次谈话收获甚微。对案件要有所突破必需要有有效的第一手资料,我们到T棉纺织有限公司调看并购前后与J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籽棉加工业务帐载资金往来,果然有重大发现,其实,T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根本无籽棉加工业务。更不存在以棉籽冲抵应支付的加工费的说法。T棉纺织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那么该公司帐面上记载与T棉纺织有限公司应付帐款又怎么理解,该公司所提供的加工合同是真的吗?还是假的,凭证中的现金收据又是怎么一回事。一个个疑问出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因当初签定籽棉加工合同经办人员已离开公司,要了解合同的真实情况,就必需要找到当时经办人员,才能把此谜解开,检查组费经周折寻找当初签定籽棉加工合同经办人员目前的去向,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找到并了解到当初签定加工协议真实情况——J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当初确实曾与T公司签定了籽棉加工合同,但因多种原因,当初所签定的加工籽棉合同,最终双方均未能履行。

    对主要负责人吴某进行第二次谈话,二次谈话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吴某说因外购的皮棉不能保证质量,故该企业决定自己收购籽棉,收购后到有生产能力的私人小轧花企业(大多数是无证户),谈妥加工价格,请这些小轧花企业加工,这些小轧花企业将加工好的皮棉送到厂里。并口头约定以棉籽抵冲加工费,如有差价,要将差价找给J公司。但谈话中吴某一口咬定籽棉是他们收购的,然后在外进行加工。至于帐面反映籽棉的受托加工方是T棉纺织有限公司,是虚挂的应付帐款资金往来,目的就是为了显示开具农产品统一收购凭发票真实性——该公司真的是用尽心机,利用当时和T公司签定的籽棉加工合同,将发生的购进皮棉所要支付货款往来,均以籽棉受托加工方的形式汇总挂在T公司名下。

    外围突破——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检查组对涉及10多个镇近20户小轧花企业进行取证。在取得有力的证据后,第三及第四次对主要负责人吴某进行询问。采取正面交锋。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吴某说出真实的业务过程——是企业到有生产能力的私人小轧花企业(大多数是无证户)那里看好他们已收购的籽棉质量,然后谈妥价格,这些小轧花企业将轧好的皮棉送到厂里。凭证中的现金收据是公司自行开具的。那么真正的购进皮棉的原始依据在哪里???吴某最终承认是购买的皮棉,因对方未能提供发票(大多数是无证户),就将购买的皮棉倒扎成籽棉开具农产品统一收购凭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同时将购买皮棉真实单据提供给我了检查组。

    经查实,大丰市J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至2005年4月共从私人小轧花企业购进(大多数是无证户)皮棉支付金额8846465.53元,因未取得发票,自行填开农产品统一收购发票计提取增值税进项税申报抵扣税额1150040.52元。 另外,自行填开免税农产品统一收购发票,虚挂受托加工户应付款,实际是支付购进皮棉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所偷税款1150040.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所偷税款1150040.52元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所偷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币575020.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对企业未接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该企业已经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国税部门对使用“农副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的管理很棘手。管理松了,怕税款流失,上级追究,怕渎职;管紧了,地方政府不理解,纳税人有意见。就这个问题,笔者谈点体会:1、本案能迅速查处结案得益于三个相结合。一是注重帐据记载与合同真实性相结合,二是帐据记载与询问印证相结合,三是帐据记载与取证材料相结合,确保案件的质量。

    2、建议对目前出现专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经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向其发放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这样做法(1)是可以规范、约束生产企业购进时的行为,(2)符合现实情况,方便农民的零散销售。其理由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一般量少、涉及金额不大,多则几千少则几百元,如棉花、水稻、大豆、菜籽等,又受路程距离的影响,农民一般很少直接到厂家销售,往往是由“经济人”收购后,再销售给厂家。这些“经济人”的存在,不仅方便了农民,且也搞活了市场。因此,税务管理必须面对现实,因势利导出台和修改相关的管理办法。

    3、建议实行资料报备制。国税机关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报抵扣税款时,提供并报送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及收购地详细地址、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证明或村委会证明。由供货方签字的收款收据及现金日记帐复印件等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收购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取消其使用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并按有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责任区管理员加大对农产品收购的实地查验。企业收购农产品,税务机关应派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金额收购价格是否合理。

    7、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使用现金明确金额限制,超出部分不准其用现金流通,大力推行信用卡制度、规范现金使用行为。这一措施出台,必然应由国家来制定,并辅助措施加之实施。如果此办法出台,对规范纳税人行为,防止出现虚做现金,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5、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用电用工和合理的损耗,按季对企业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从而发现企业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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