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产获利逃避缴税受罚
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地税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处理了一起因转租房产不缴税被群众来信举报案件,涉案转租租金收入150900元,依法追缴营业税等地方税费13240.62元,并处加收滞纳金1786.55元,罚款6620.31元。
据了解,涉案人林某于2004年6月30日,以妻子名义租下同安区某公司位于大同居安里的一处店面,租期为5年,租金总计164800元,分期付款。2005年9月30日,林某又租下该公司二层及旧办公楼档案室2间,租期近4年。经调查核实,林某从2005年8月1日起就将租用的一楼店面、二层转租给另一公司,租期从2005年8月至2009年6月,约定一楼店面每年租金为85000元,二楼每年租金为15600元,半年为一期支付。至举报核查时,林某已确认取得转租收入150900元,仅支付原租金69600元。对此,同安区地税局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林某转租行为进行处理,一并追缴其承租合同和转租合同印花税610.2元和个人所得税7605.45元。
目前不少城市市民手里有一套或多套房子出租,有的会在合同里约定不可转租,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二手”房东有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利益驱动,将租赁下的房子再转租出去,从中盈利或将损失减至最低。同安区地税局人员告诉记者,房屋租赁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转租同样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一手或多手的转租行为一般较为隐蔽,如果有取得租金收入不按规定缴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核实查处,除要按规定补缴欠税,加收滞纳金,至少还会被处以0.5倍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