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晋偷税案审结被罚1.8亿
轰动全国的山西宇晋钢铁有限公司及17名被告人涉嫌偷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有果:判处被告单位宇晋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300万元;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8210.2064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8510.2064万元(其中,税务机关罚款12366.6782万元予以折抵)。
判处王明山、王文灿、侯林哲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并处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判处王海印、杨荫东、王建军等6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该案曾为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9起涉税违法案件之一,涉案金额之巨实属山西省罕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宇晋公司以偷逃税款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后不确认收入以及设置帐外帐(“B”户帐),采取帐外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偷税1821020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宇晋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明山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亦应当体现为单位的意志,故其自首行为亦及于宇晋公司。
同时,在案发后宇晋公司未隐匿、销毁证据,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主动申报所欠的部分税额,并与税务机关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明山作为被告单位宇晋公司分管供销工作的副经理,明知宇晋公司未向废旧物资公司购买任何废旧物资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大量接受或要求废旧物资公司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决策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排下属设置帐外帐(“B”户帐),采取帐外核算,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59231500.27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明山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中,其系沿用前任的经营模式,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原料供应正常生产,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王明山主动缴纳偷税罪罚金20万元、替单位缴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罚金6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灿、侯林哲、马强、推全渠、郭鹏举系宇晋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宇晋公司未向废旧物资公司购买任何废旧物资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废钢铁供销合同,组织生铁上到废旧物资户上,积极接受或从废旧物资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文灿、侯林哲、马强、推全渠、郭鹏举均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灿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推全渠,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侯林哲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强在审理期间能主动替单位缴纳罚金1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建平、赵根锁、吉喜喜、裴鑫桂、王传涛、孟凡海、王海印、杨荫东、陈中会、丁仁保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为宇晋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根锁和被告人吉喜喜、裴鑫桂分别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被告人吉喜喜、裴鑫桂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平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陈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根锁积极退缴赃款15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裴鑫桂犯罪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替单位缴纳罚金6万元,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适应缓刑。被告人陈中会、王海印分别退缴赃款40万元、20万元,被告人杨荫东退缴赃款26万元,并主动缴纳罚金16万元,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