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公司偷税1000万被罚2000万
因采取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广西柳州市庄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承公司)偷税1125万余元人民币,被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指控,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2250余万元人民币。
据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庄承公司偷税时间主要在2001年和2004年。
2001年时,庄承公司开发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的屏山花苑住宅(二期工程)期间,在向税务机关申报2001年纳税时,在当年收入为2249.753467万元的情况下,虚报当年成本大于收入,而实际上公司当年的成本经公安侦查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审查核实,为1480.860411万元,因此该公司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为569.310296万元,而非按该公司虚假申报所算出来的-83.8600668万元。庄承公司通过的虚假申报而因此于2001年未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该公司当年应交纳所得税187.872398万元。
此外,庄承公司于1999年10月取得位于柳州市立新路与曙光东路交叉处宗地一块45年的使用权后,因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偷逃200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0891万元。庄承公司还因不申报缴纳印花税,偷逃2001年印花税35元。
2001年庄承公司共偷逃税款155.762809万元,占应税款总额258.980194万的60.14%。
2004年时,庄承公司开发的位于柳州市曙光东路的鸿府大厦,售出鸿府大厦的建筑面积为21320.70平方米,公司年度收入总额为7884.9821万元。按当时的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收到房款后就应申报收入进行纳税,而不是在开出发票后才申报收入进行纳税。但该公司对巨额的销售收入情况予以隐瞒,仅将其开发销售屏山花苑剩余楼盘的62.9292万元及其他小额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2004年公司收入总额为95.47712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算,鸿府大厦于2004年已售建筑面积分摊成本3153.054969万元。经侦查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庄承公司2004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936.159617万元,而该公司因隐瞒收入,造成企业“应得纳税所得额”为-133.705818万元,该公司因此于2004年未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该公司当年应交纳所得税968.932674万元。
此外,庄承公司建设鸿府大厦的这块宗地2004年的应税面积为453.48平方米,公司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94.14元,但该公司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偷税,只申报交纳1447.04元,从而偷逃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047.11元。庄承公司还因虚假申报缴纳印花税,偷逃2004年印花税1495.87元。庄承公司又采取部分不申报的手段,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2449.62元。
2004年庄承公司共偷逃税款969.431933万元,占应缴税款总额2134.069767万元的45.43%。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认为,被告庄承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判处其罚金2250.389484万元。在判处被告庄承公司罚金2250.389484万元的同时,法院以犯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25.194742万元;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执行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25.1947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