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公司老板偷税10万 被判3年徒刑缓刑3年
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张某,在获得120万元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隐瞒了其中的收入62万余元,造成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家属向法院退出了这笔税款。记者昨日从广州番禺区法院获悉,张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家属曾退税款10万余元
张某1962年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学历为初中。2001年8月,张某在番禺区开设电器公司,任法人代表。2002年3月至7月期间,电器公司向杭州某有限公司销售空调机数批,共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含税),张某隐瞒其中的销售收入620299.15元,造成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05450.86元,占2002年应纳税额的61.12%.后来,张某家属向法院退出税款105450.86元。
被告行为构成偷税罪
上述事实,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多名证人证实。张某采用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其辩护人表示,番禺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此事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没有告知张某,本案定罪的核心证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不管辩护人提到的文件有没有告知张某或公告,均属于税务行政案件处理程序问题,与本案刑事处理无关,张某偷税是事实……鉴于张某能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偷税款并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张某的做法构成了偷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某家属退出的105450.8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