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开发票 偷税个体户被罚千万
8年间以多家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用“大头小尾”的开票方法多次少报营业收入,偷税高达500余万元。日前,天津市一名个体经营者与其雇用的会计被法院双双判刑,并分别处以1000万元的巨额罚金。
被告人石某1965年出生,为本市一工程公司的员工,为进行个体经营,他向公司办理了休长假手续。被告人高某(女)是石某所在工程公司的退休员工,退休后被石某聘为自己经营公司的会计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06年间,石某先后以天津市电建机电经贸商行、天津市业扩电力工程物资处、天津市三友五金综合经营部、天津市联盛机电产品经营部等多家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与石某所在工程公司往来的业务中,石某伙同高某采取“大头小尾”的开票方法,多次向税务机关少报营业收入,以此偷税共计500余万元。其中,从河东区国税局偷税51万余元,从河北区国税局偷税45万余元,从南开区国税局偷税413万余元。
此外,2001年,石某所在的工程公司下属分公司采购员张某(另案处理)为公司采购一套电锅炉设备时,伙同石某以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的假合同交给公司,得到购货差额18812元。这笔差额,张某分得1万元,石某分得8000余元。
案发后,石某退还了以假合同得到的8000余元,公安机关追缴偷税款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根据多项证据认定了石某和高某合伙偷税及石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事实,以偷税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法院同时以偷税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帮助]
“大头小尾”发票:一般发票分为三联,有些经营者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把第一联存根联和第三联记账联的数额填得较小,而把第二联发票联填的数额比实际数额大,这即为“大头小尾”发票,税务部门一经发现这种状况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