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3名税干一审领刑
原威宁自治县国税局草海分局局长赵庆国、副局长曾俊,威宁自治县国税局综合业务股股长杨黔丰滥用职权,将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威宁县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致使该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4亿余元,共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000多万元。12月11日,赵庆国、曾俊、杨黔丰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毕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威宁县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在威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威煤司成立后,只是代政府收取煤炭税费,没有任何经营活动。1999年5月,威宁县政府又成立了“威宁县煤炭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取代了威煤司的职能,而威煤司并没有注销。
2002年,“煤砂公司”供销科科长李世华(已被判刑)开展煤炭经营活动,对外重新启用“威煤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于2002年5月,在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威宁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时任威宁县国家税务局草海分局局长的赵庆国、副局长曾俊没有认真审查威煤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曾俊冒用经办人詹某的名字在经办人栏签字,赵庆国和曾俊在审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报威宁县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股。综合业务股股长杨黔丰在明知该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威煤司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威煤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一直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目的,从事犯罪活动。
据悉,威煤司从2002年5月17日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2005年8月,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8份,票面金额为409418222.15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0733698.68元。
法院一审判决:杨黔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庆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俊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